赤壁涂华平股份

嘉鱼县迷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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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新型多功能探鳖仪 专利号:ZL99237433.2 授权公告号:CN2365888Y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新型多功能探鳖仪探鳖探鼋探龟(甲鱼,学名鳖,全国各地叫法不一,俗称有:角鱼、龟鱼、元菜、元鱼、圆鱼、老鳖、神守、沙皮子、癞头鼋、绿团鱼、蓝团鱼、玳瑁鱼、白鼋、鼋鱼、银鱼、团鱼、水鱼、脚鱼、王八。我国有鳖、山瑞鳖和中华鳖三种)装置。涉及一种脉冲发生器探鳖装置。该装置适用于养殖大户观察鳖的生长情况或有目的的捕捉老鳖,还适用于捕鳖爱好者、专业户从事野外捕鳖。只要水中和淤泥下有鳖、鼋鱼和乌龟,即“报警”并显示其躲藏的准确方位,根据探测到的准确方位,或依托探头抓捕起或伸手入泥捕获之。采用此法捕鳖捉龟,捕获率100%。由于探鳖仪结构简单,仅重1.6公斤,操作非常方便,探测范围适中(5平方米),探鳖准确、快捷、不伤老鳖。因此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2000年七月湖北电视台-1和2001年八月中央电视台-7分别派摄制组来到湖北洪湖对探鳖仪和探鳖仪的发明人印保林作了专题报道。新型多功能探鳖仪的特别之处:新型多功能探鳖仪除了能高效、准确、快捷、轻松、简便地从野外探捕到优质的鳖、龟外,还可利用他在野外轻松愉快地诱捕到大批大批的黄鳝鱼、泥鳅和黑鱼(学名:乌鳢等),其捕捞黄鳝鱼、泥鳅和黑鱼(学名:乌鳢,地方名:乌鱼等)的效果远远高于市面上普通电鱼机、普通麻鱼机、普通捕鱼机、普通捕鱼器、普通捉鱼器、普通逆变器及超声波捕鱼机等等的捕捉功效,此机一机多用,探鳖捉龟、诱捕黄鳝鱼、泥鳅和黑鱼功能专一,功效卓著,是广大农民朋友发家致富的最佳选择
函购:配套专利技术使用函授费、邮费和新型多功能探鳖仪一台共计收费498元。款从邮局或农业银行汇至我处即可。款到发货。农行卡号:95599 8079 94518 56311 户名:印保林
邮政卡号:95510 0537 00027 15667 户名:印保林
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府场镇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广播站隔壁府场镇农技站宿舍楼;联系***:0716-2853289(办), 固定无线办公***:13797465790, 手机:13872448268 网址:http://www.tbyybl.com 邮编:433226 E-mail:ybL13872448268@126.com 联系人:印保林
面购:配套专利技术使用面授费,现场实探实捕甲鱼实习费及新型多功能探鳖仪一台总计收费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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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洪湖市府场瓷像石刻工艺社印保林研制生产了一种移动式多功能石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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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洪湖市府场瓷像石刻工艺社印保林研制生产了一种移动式多功能石材石碑无尘喷砂农用雕刻机,该雕刻机是目前行业内最先进的设备,专职用于在石材及各种硬质材料(如花岗岩、大理石、青石、玉石、陶瓷、玻璃、有机玻璃、玻璃钢、塑料、金属、竹木等)的阴雕和阳雕,手写字,名人字画等,深浅随心可控,达到奇特的艺术效果,雕刻速度比人工快十倍甚至几十倍,精度更高,操作雕刻机无需任何基础,结合电脑雕刻排版软件及各种图片库。
该机体积较小、维修方便、精度高、速度快、性能卓越,雕刻出的产品具有高保真度,文字隽秀,图案精美,并且成本低廉,有无美工、电脑、雕刻基础者半天都能学会,一天成为雕刻技师。是农民致富的好帮手。
移动式多功能石材无尘喷砂雕刻机体积小、功能全、价格低、使用方便.无须搬动石碑,可直接放在石碑上雕刻优美的文字、典雅的图案、人像等。可在大理石、花岗岩、青石、玉石、水晶、玛瑙、玻璃、塑料、水泥、陶瓷、不锈钢、钛合金、铜、铁、铝、竹木等硬质材料的表面作任意雕刻。户内外均可,雕刻加工面积不受限制;设计合理,精度更高,除尘供料循环设计,无粉尘、无污染。使雕刻操作运用自如,雕刻速度比人工快十倍甚至几十倍,着色、上彩、涂金连续完成。成本低,档次高,经济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湖北电视综合频道《都市八面风》专题滚动播出了湖北省洪湖市府场瓷像石刻工艺社印保林的新发明《新型移动式无尘喷砂石材雕刻机》。
其基本工作原理是:将特定的保护膜贴在干净的石板上,把该要雕刻部位(如:文字、图案和人物图像)的保护膜弃去,再把石板放在雕刻箱内,利用5.5-7.5千瓦的空压机产生的强大气流带动雕刻机内的复混金刚砂经雕刻***的喷嘴对石板上的文字、图案和人物图像进行喷砂风蚀,雕刻箱内的金刚砂和灰尘经管道回流到雕刻机内,经雕刻机的筛选处理,金刚砂回收再利用,灰尘通过管道排入到下水道。
本工艺的特点:(1)没有灰尘,可西装革履工作。(2)雕刻速度快,一人一天可雕刻12-15块墓碑。(3)大小文字,图案都可雕刻,线条清晰不走样。(4)雕刻机和雕刻箱可移动,不受石板大小限制,石板安放在什么地方,就可就近在什么地方开始雕刻。(5)雕刻深度可随意,想刻深就刻深,想刻浅就刻浅。
移动式多功能吸尘风刻法雕刻机、雕刻箱和雕刻***每套2588元。
国家专利:12-V型魔力诱捕黄颡鱼机(专利号:ZL 200620096204.0)发明人:印保林
国家专利:新型多功能探鳖仪(专利号:ZL 99237433.2)发明人:印保林
黄颡鱼又名:硬角黄腊丁、昂刺鱼、郎丝、肥坨黄颡鱼、牛尾子、齐口头、黄颡鱼、黄鳝骨、昂牛、汪钉头、嘎牙子、黄腊丁、黄丫头、黄骨鱼、黄鸭叫、嘎呀子、黄芽头、黄颊鱼、黄泥角、黄鱨鱼、枷鱼、黄赖、黄骨、黄樱、黄刺、黄鹰、弹瑟、昂嗤、昂嗤丁子、金丝鱼、昂公、黄钉头、黄辣丁、黄角、湾狮、戈牙、革牙、黄嘎、嘎牙、刺棍子、黄昂子、黄丫古、黄丫咕、格格鱼、哥哥鱼、嘎鱼、黄古、黄刺骨、黄鸭咕、角角鱼、黄叉子、牛鱼、黄颡古、黄颡古鱼、黄颡咕、黄蜂鱼、嘎鸭鱼、格呀、啊鱼、黄啊鱼、安公、昂刺、昂嗤鱼、嗯丁、黄丁鱼、黄鱼、黄鼓鱼、江颡、江黄颡、割鱼、格呀鱼、黄颡骨、黄鮟鱼、黄鹌、黄双鱼、黄头蹲、黄嘎芽、黄狗头、黄古头、莫丁、黄刺鱼、黄牛枯、草枯、盎公鱼、钢针鱼、黄鸭、刺公、黄伢鱼、牛筋条、黄骨头、黄鲇鱼、黄丫角、黄嗓古、三***、三杆***、格阳、瓦氏黄颡鱼、江黄颡鱼、黄角鱼、虎头鲨、小黄鱼、盎斯鱼、黄鲴鱼、黄角丁、黄肭丁、二胡子、黄凯爬
黄鳝鱼 地方名:鳝鱼、黄鳝
黑鱼(黑鱼的学名:乌鳢,地方名:乌鱼、火头、蛇皮鱼、蛇鱼、黑鱼棒、文鱼、生鱼、财鱼、乌棒、黑鱼棒子、斑鱼、草鳢、孝鱼、才鱼、蠡鱼、七星鱼、蛇头鱼、鳢鱼)
甲鱼,学名鳖,全国各地叫法不一,俗称有:角鱼、龟鱼、元菜、元鱼、圆鱼、老鳖、神守、沙皮子、癞头鼋、绿团鱼、蓝团鱼、玳瑁鱼、白鼋、鼋鱼、银鱼、团鱼、水鱼、脚鱼、王八。我国有鳖、山瑞鳖和中华鳖三种。
培训电脑高温黑白瓷像、彩色瓷像工艺技术
瓷像是当今国内外最流行的一种在陶瓷上面烤制写真的一种工艺,陶瓷写真瓷像以其烤制的人物图像细腻、清晰、皮肤质感富有弹性、色彩鲜艳还原好逼真,而受到了国内外人士的喜爱欢迎。是当今人们对十几年婚纱影楼一成不变的写真模式腻俗的一种日见流行时尚的替代陶瓷工艺品。墓碑上的黑白瓷像更受到了国内外人士的喜爱欢迎。高精度成像机一台、高温智能烤箱一台、电脑高温瓷像墨水配方三样共2500元。彩色瓷像技术培训费2000元,黑白瓷像技术培训费800元。只面授,不函授。湖北洪湖市府场瓷像石刻工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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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1 优酷 youku.com 版权所有市建委主任李华平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施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9-06-24 12:10
咸宁新闻
发布人:
赤壁***
强化建筑节能 服务科学发展
  今年
来,我市围绕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为帮助我市广大市民更准确地理解《条例》精神,记者于日前专访了市建委主任李华平,请他就《条例》的实施和我市有关建筑节能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去年4月1日起施行后,国务院又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请问,这有何重大意义?
  李华平:当前,能源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资源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已经提升到了十分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我国三大耗能领域(工业、交通、建筑)的建筑业,建筑节能问题迫在眉睫。据统计,我国城乡现有总建筑面积达450亿平方米的建筑,且每年以新建约20亿平方米的新建筑递增。这些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其照明、采暖、空调、通风等功能要求不断消耗大量能源,我国现有和新建建筑中,绝大多数都属于高能耗建筑,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欧美国家的3到4倍。目前,建筑能耗已经占到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30%,如果不采取有力的节能措施改变目前的发展态势,到2020年我国的建筑能耗将是现在的3倍以上,必将对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在欧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当时在世界范围内爆发的能源危机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人类以牺牲生态环境和能源为代价的高速文明发展终将是难以为继的。
  国家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尽管我国建筑节能工作自二十世纪末才开始起步,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已取得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从法制上给予强化:一是目前新建建筑尚未全部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设。自2001年我国实施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以来,据建设部统计显示,真正按相关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目前仍有近1/3的建筑未按节能标准建造。二是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办公建筑)耗电量很大。我国现有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是普通住宅建筑的四倍以上。三是我国现有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只有45%至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四是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所以从全国情况来看,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难度很大。五是缺乏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的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致使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为了进一步解决上述等问题,所以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因此,《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针对新建建筑节能问题,《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前提下,建设主管部门怎样实行全过程监管?
  李华平: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从以下几个环节提出了实施全程监管的措施: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不能给予批准和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在建筑设计阶段,通过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严格控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能审查备案,建设主管部门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建设施工阶段,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工程监理人员严格把关。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强制标准修改设计和施工。国家建设部143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均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对违反建筑节能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在建筑竣工验收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的,质监部门不能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能给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和最后竣工验收及备案。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记者:针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李华平:《条例》中对各相关责任主体都制定了法律责任条款。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未按条例要求进行监管或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门窗等节能材料和设备以及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施工图施工的,将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三是对设计单位不按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或采用已禁止的技术、工艺、材料和相关节能设备的行为,将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对施工单位不按节能设计施工图施工的,处项目合同总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并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施工监理单位不对节能施工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及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节能材料和设备按符合要求的签字等行为,将处1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资质,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向购房人明示所售商品房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维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明示虚假节能指标的,将处房屋销售总价2%及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资质***。七是对注册执业设计人员不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者注销执业资格***。
  记者: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改造费用筹集困难、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李华平: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四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记者: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李华平:为了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二是,明确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记者:我市推行建筑节能的情况和前景怎样?
  李华平:按照我国的地理气候分区,我市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耗能问题较为突出。国家制定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于2001年颁布实施,我省颁布的《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我市从2006年开始,结合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城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部按国家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咸宁市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工作方案》和《咸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在全市有序开展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两禁”工作。
  2007年,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从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环节由相关部门层层把关,并由市墙革部门实行全面监督,进行闭合式管理。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即: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许可,一律不予设计审查通过,一律不予施工许可,一律不予验收备案,一律不予销售核准。以此推动全市新建建筑按设计标准实施建筑节能内容,确保我市城区“两禁”工作达标成果。
  我市自2006年开始推行建筑节能以来,我市共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130多个,其中:市中心城区年产15万立方混凝土加气砌块厂2个,年产3000万及以上标砖混凝土多孔砖厂3个,年产3000万以下标砖混凝土砖厂30多个;各县市区以石灰、河沙、石屑、粉煤灰等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每年可挽救良田450多亩,节省标煤18600吨,少排放二氧化硫750吨。形成了一批应用成本低、易推广,又具绿色环保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的水厂安居工程、九鼎房产、玉泉花园等一批居民小区,在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开发应用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由市区向县市城区有序推广的步伐正迅速而稳定的向前迈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报记者 柯常智 通讯员 李永东 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合同和住宅质量保***、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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