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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时间:2009-02-13 23:31
[02-13]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请看我的分析。
鱼鱼问:
想问一下,我老公在我们结婚前买的房子到现在还在按揭能算是婚前财产吗?以后离婚了有我的份吗?
房屋所有权归老公(无论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在婚后取得,所有权都属于老公),首付款是老公的个人财产,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因为是双方共同还贷,共同付出,当然增值也应双方都有份),都是属于共同财产。而且,无论该按揭款是由老公,还是妻子支付,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部分,则有妻子的一半。
举个例子,老公婚前购买房子时其价值100万,老公首付了50万,按揭20年,每个月还5000元,结婚三年后离婚(假设离婚时房屋价值仍为100万),则老公需要支付给妻子5000*50%*12*3=90000元,结婚四年离婚的话则应支付5000*50%*12*4=120000元,依此类推。
上述例子是在假设房屋价值不变的情况下,而进行的共同财产分配。现实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
那么房屋价值发生变化后,该套房屋如何分配呢?
第一,房屋增值了。还是以上的例子,只是离婚时,房屋涨价了,涨到了120万,那么除了上述例子中的按揭款有妻子的一半外,增值的20万,也有妻子的一半!
第二,房屋贬值了。还是上述的例子,只是离婚时,房价跌了,房子只值80万了,妻子仍然有权分配得到从结婚至离婚时已经交纳的按揭款之一半!
如果房子跌到比首付还低了呢,比如从100万跌到30万了呢,而单单按揭就已经付了40万了,那这时,妻子是否还有权利取得上述按揭款的一半呢?这可能会有争议。白心认为,妻子仍然有此权利!
为什么呢?首先,购房还贷的资金来源,不管是工资、资金,还是生产经营的收益等等,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将之投入房屋,这笔钱仍然有妻子的一半。其次,此时,房屋的所有权是归老公的。即使现在房屋贬值了,以后还会有升值的空间。一时老公有所吃亏,但仍然不排除以后涨价涨到130万,140万啊。这时,妻子也没有权利来分配了。
总之,鱼鱼,对方婚前买房,你在婚后帮忙还贷,这是旱涝保收的一项投资啊。呵呵。当然,婚姻幸福才是最重要的。希望你无论如何都不会走到这一步!!!
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此条,婚姻存续期间的按揭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老公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归老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根据此条,房屋增值部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第一个例子引用自纹纹鱼的一篇回复,谢谢纹纹鱼!
详情请见我的博客:
本帖最后由 白心 于 2009-3-27 21:27 编辑
拉拉页天
沙发# 时间:2009-02-13 23:56
先占个位置好好学习一下
板凳# 时间:2009-02-14 00:06
增值部分有争议的,我也倾向于共同财产,但是争议很大!呵呵~~~
3# 时间:2009-02-14 00:18
嗯 。是啊。
有人说,增值部分,是自然孳息,房子交付之后,那么就由买受人享有。
这个人的观点问题大大地有!
孳息,其含义不是指物之产出或收益吗?也就是房子的收益啊。
那房子增值部分不是房屋的收益吗?即使说是由买受人享有,老公的所得,同样也有老婆的份嘛。
而且,这部分收益完全是符合“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这个条件的啊。
可能又会有人说了,他买的这个房子,并不是用于投资的,而是完全用于自住的,所以不应适用这一款规定。
买房,本身就是保值、增值的功能,自住的同时,也是投资。这是谁都明白的呀。呵呵。
所以,说到底,增值部分仍然是共同财产。
4# 时间:2009-02-16 10:53
不错喔……
我的木棉花
5# 时间:2009-02-16 18:45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正渴着。了解了。实用。谢谢哦!
6# 时间:2009-02-16 18:46
哇!!对我有帮助,,学习加了解了。谢谢白心律师!
7# 时间:2009-02-16 18:49
于 2009-2-13 23:31 发表
鱼鱼问:
想问一下,我老公在我们结婚前买的房子到现在还在按揭能算是婚前财产吗?以后离婚了有我的份吗?
首先,要具体看房产权属登记时间,婚前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 ...
白心我来顶你啦!
很实用哦
肯定可以帮到很多鱼鱼
争取申请个精华帖
哈哈~~哈哈~~
拉拉页天
8# 时间:2009-02-16 18:53
于 2009-2-14 12:18 AM 发表
嗯 。是啊。
有人说,增值部分,是自然孳息,房子交付之后,那么就由买受人享有。
这个人的观点问题大大地有!
孳息,其含义不是指物之产出或收益吗?也就是房子的收益啊。
那房子增值部分不是房屋的收益吗?即使 ...
不管是自住或是投资
增值部分仍然是共同财产
我也觉得应该算是共同财产
谁认为不是的肯定居心不良
9# 时间:2009-02-16 19:07
呵呵,以后将我房产相关的咨询与答复都转来这里,供大家参考。
鱼鱼问:购房合同规定购房一年,开发商未办产权证,要赔5%给业主,现在时间已超过一年,要怎样向开发商讨要违约金。
【1】关于违约金
以下是福建省商品房***合同范本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约定: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
估计,你合同中选定的是第二项。
对于该违约金,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支付,如果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尚有争论,有人认为从开发商违约之日起两年。而白心认为,只要开发商还未帮你办妥房产证,那么诉讼时效就不应起算!那么诉讼时效就不会超过。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违约行为尚未结束,那么诉讼时效也不应开始起算。
【2】现在房价正在下跌,你估算一下自己的房子的贬值程度,是否已经超过了违约金的额度。也就是说,违约金是否能够补偿你房子的贬值?如果觉得即使赔了违约金也还是非常不划算,你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并支付从交付购房款至今的利息!
相关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当然,你也得自己初步判断一下,未能办下产权证,到底是谁的原因。是开发商的原因,还是自己的原因,还是房管局的原因。
如果可以判断是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办理产权证逾期的话,尽管去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判断是房管局或是自己的原因造成逾期的,那么考虑一下,开发商能否举证证明原因不在他自己,而在于房管局或你呢。如果判断开发商也无法举证证明此事实的话,你也可以去起诉!如果判断开发商能够举证证明原因不在他的话,那还是不要去起诉了。呵呵。
浪漫飘雪
10# 时间:2009-02-16 19:14
学习来了
11# 时间:2009-02-16 21:04
也来支持一下...
12# 时间:2009-02-17 00:07
于 2009-2-16 10:35 发表
请问:如果买二手房后才结婚,房产证在写一个人的名字,结婚三年后是不是合法的共同财产呢???
还是证上面一定要写上二个人的名字呢?
【1】首先,楼主说“买二手房手才结婚”,由谁出钱买的啊?
鉴于楼主没有详细说明,我暂且假定两种情况分别回复哈。
【2】只是其中一人在婚前出资购买的话,要具体看房产权属登记时间,婚前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此时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老公的。
如果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房屋由双方作为共同财产分配。更详细的分析,
你去看看我这篇帖子的分析哈:
【3】如果是两人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这时,房屋是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不管是结婚前还是结婚后。
但应当将二人的名字都登记在产权证上!否则,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一方,将处于极大的劣势!一旦有什么风险,其很难举证证明自己也共同出资购买。
【4】如果房屋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屋不会因两人结婚而改变产权,即使结婚一百年也不会。但是,即使是婚前个人财产,双方仍然可以约定,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书面约定,也可以变更登记。
广岛之恋
13# 时间:2009-02-17 00:33
支持是共同财产
醉卧柳堤
14# 时间:2009-02-19 11:00
解答得不错,学习了
会笑的樱桃
15# 时间:2009-02-19 13:10
白心的马甲出动啦,嘿嘿。
会吐烟圈的猪
16# 时间:2009-02-19 19:15
增值部分我不认为是共同财产,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共同还贷并非其增值的原因,其增值原因纯粹属于市场变化(当然,装修导致其增值则另当别论),原则上房产还是归婚前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利分配得到从结婚至离婚时已经交纳的按揭款之一半。中院那个判例也是支持这个观点的。
17# 时间:2009-02-19 21:31
会吐烟圈的猪
于 2009-2-19 19:15 发表
增值部分我不认为是共同财产,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共同还贷并非其增值的原因,其增值原因纯粹属于市场变化(当然,装修导致其增值则另当别论),原则上房产还是归婚前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利分配得到从结婚至 ...
喔?新的观点么
18# 时间:2009-02-19 21:59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根据此条,房屋增值部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认为,增值部分是投资的收益所得,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房屋的产权仍然归原所有人没错,我觉得,收益得归为共同财产。
换个例子试试吧。
如果是股票呢,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如果在离婚时,增值了,那么增值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这个例子比较典型,这应该是可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了啊。
识法代言
19# 时间:2009-02-20 00:22
婚前房产婚“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补偿切实存在诸多争议,法律事实上并未明确做出规定
为此有三种分割方式:一、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二、扣除一方婚前支付部分,婚后
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增值部分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仅获得婚后实际共同偿还的一般按揭款。
厦门中院在审判时事实上支持的是第三种做法(我亲手办过这样的案件)。
在理论上本人是比较赞同第一种做法,即双方根据实际出资(当然婚后偿还的按揭部分应是一人一半)
进行分割比较公平合理。对于楼主张共同分割视乎挺有道理但是细想其实也不尽然,很简单一生活住房在
性质上不能完全定性为一种投资行为,二、如果乙方取得房产所有权起两年后才结婚第三年离婚,那么试问
这前两年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应该归乙方所有,第三年的再增值部分方属于婚后增值部分。那从投资收益的角度
看,另外一方又怎么能够去分前两年的增值部分呢。所以本人认为单纯的将增值部分视为共同财产,仔细较真
起来也是不合适的,最起码理论上是这样的。
法律是讲究法理,厦门中院的做法事实上是纯粹的法律判断,没有考虑任何商业及情理的考量
上述意见仅为交流,请大家多多指正
20# 时间:2009-02-20 09:06
谢谢楼上鱼鱼的指教。
你最主要的论据是:结婚以前的增值部分,不是共同财产。
但对这个问题,我主贴中就有具体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属于共同财产。
所强调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呢。
第一种分割方法,可能双方比较容易接受。
但我觉得,我所主张分割方法比较符合法律的本意吧。
小萝卜头
21# 时间:2009-02-20 09:23
来学习来了
不吃鱼鱼
22# 时间:2009-02-20 10:46
【1】这里其实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婚前一方购买
,婚后按揭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双方都应当享有(暂不考虑贬值);
而第2点其实和第1点又是有关联的。
我的观点是: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归婚前个人所有,并不以产权证的获得与否作为判断标准;婚后在以债务形式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时应考虑房屋的增值。
【2】以下这篇论文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挺有参考价值
这篇论文说明了几个问题:
1、司法判例中对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判例是混乱的,甚至不同省高院的解释都是矛盾的;
2、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审判思路:
“在司法审判中,对该类房产又有三种不同判法:
1、 认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2、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对房产进行分割,未分到房产一方得到相应的房产价值折价款。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及婚前还按揭款),由配偶一方返还给另一方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 认定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不仅仅是偿还对方一半的婚后还贷额)。
在第三种审判思路上又有两种不同具体的操作方法:
购房总成本=婚前首付款+一方婚前已还贷额+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额+离婚时剩余的贷款本金
配偶应得补偿款=配偶还贷额/购房总成本*诉争房屋市场价值
(2)配偶应得补偿款=配偶还贷额/购房合同全价款*诉争房屋市场价值
上述两种方法都是考虑到配偶另一方出资应当有相应的房产增值利益回报,区别是增值利益大小的计算方式的不同。
3、该论文作者倾向于第三种思路:
“综上所述,我比较倾向于前述的第三种审判思路。对于前述第一、二种判决思路,我认为有两点欠妥:
一、婚后配偶帮助另一方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即银行按揭贷款,这并非其法定义务,而且这种建立于夫妻身份关系上的还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在不动产价值日新月异飞速升值的今天,如果仅仅判决返还配偶另一方曾还贷部分的原价款,确实是有失公平的,在另一方配偶还贷的真实意思背后,我们发现其实是他基于对婚姻家庭不解体情况下,对婚姻带来共享利益的一种期待,才愿意付出金钱代价支付按揭还款,所以当婚姻解体时对其所付出的金钱应当给予类似于商业贷款的利率补偿;
二、非购房的夫妻一方由于信赖婚姻的长久,自愿的长年为配偶还款,从某种程度上说可能使其丧失投资房产(包括其它投资性财产)获取收益的机会,如果不是这样,也许他还会自行购房消费或投资。从这一点考虑,我认为法院判决应当考虑到房屋升值的利益是否应当给予这一方一定补偿。 ”
自己臭屁一下,和我最初的认为是个人财产的思路一致!不过对婚后增值部分在小鱼的回复贴中我没有考虑到。
法行天下
23# 时间:2009-02-20 13:27
百家争鸣
鱼龙混战
24# 时间:2009-02-20 13:40
不吃鱼鱼
于 2009-2-20 10:46 发表
【1】这里其实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婚前一方购买
,婚后按揭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双方都应当享有(暂不考虑贬值);
而第2点其实和第1点又是有关联的。
我的观点是:婚前 ...
谢谢叶大这么详细的指导啊。
你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归婚前个人所有,并不以产权证的获得与否作为判断标准。
不预设结论,我再来分析一下哈。
我们的第一个争议点在于:在房屋***中,所有权的转移标志到底是什么?是交付?还是过户登记?
我认为,是过户登记,取得了房产证才意味着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
【1】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这两条规定说明:***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即是例外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
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都表明,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则从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起转移。
也就是说,在房屋***合同中,买受人在收房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出卖人在产权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的这条规定,确立了债权和物权相区分的原则。也就是说,订立房屋***合同,只是取得了合同上的权利,而对于房屋的物权,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取得,相反,即使还没有登记,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2】如上所述,房屋过户登记之后,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那么按本帖所讨论的情况,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也就是婚后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婚后取得的房屋,是否共同财产呢?这是我们的第二个争议点,也是最关键的争议点。
看看婚姻法的规定吧。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呵呵,似乎既不找到支持共同财产的依据,也找不到个人财产的依据。
之前没有仔细研究下法条,就简单得出:婚后取得的房屋,就是共同财产的结论。
法条研究到这里,我却渐渐地偏向支持叶大了…………
本帖最后由 白心 于 2009-2-20 13:55 编辑
法行天下
25# 时间:2009-02-20 14:57
关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关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笔者认同“第23楼”的观点
《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规定,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
抛开房屋***这个特殊的产权转让的形式,即以办理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件。
很明显,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是个人婚前以个人的财产购买的,也就是购买房屋的房款本身应当认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果说,本案婚前一方购买的不是房屋(不动产,以产权登记作为财产转移的公示要件),而是购买“奥运纪念章”(它不以登记要公示要件),那么这笔财产毫无悬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换句话说,不能因为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就认定为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改变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用自己一方的财产购买的事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确实表明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则从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起转移,笔者认为这些相关法规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考虑,是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利益。
因此,本律师认为,即便是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但是就购房款本身而言,它应当认定为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规定,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为房屋本身的所体现的财产价值,最终表现为房款本身。
(笔者的观点,不考虑按揭,以房款一次性付清为假设面)
本帖最后由 法行天下 于 2009-2-20 15:02 编辑
26# 时间:2009-02-20 15:22
楼上的鱼鱼好强大!
本帖最后由 白心 于 2009-8-3 18:17 编辑
27# 时间:2009-02-20 15:46
于 2009-2-20 15:22 发表
为包括鱼鱼在内的中国人民提供专业的、负责任的法律咨询:
楼上的鱼鱼好强大!
被雷到了……
28# 时间:2009-02-20 16:29
法行天下
于 2009-2-20 14:57 发表
关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笔者认同“第23楼”的观点
《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规定,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
抛开房屋***这个特殊的产权转让的形式,即以办理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所有 ...
这位YY说得对呀。我之前已经改变我的观点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并不代表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公示,向世人告知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如何。
本帖最后由 rosky 于 2009-2-20 16:30 编辑
拉拉页天
29# 时间:2009-02-20 17:37
会吐烟圈的猪
于 2009-2-19 07:15 PM 发表
增值部分我不认为是共同财产,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共同还贷并非其增值的原因,其增值原因纯粹属于市场变化(当然,装修导致其增值则另当别论),原则上房产还是归婚前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利分配得到从结婚至 ...
谁认为不是的肯定居心不良
拉拉页天
30# 时间:2009-02-20 17:38
于 2009-2-20 03:46 PM 发表
被雷到了……
我也被雷到了
31# 时间:2009-02-20 18:52
拉拉页天
于 2009-2-20 17:37 发表
谁认为不是的肯定居心不良
拉拉,这是纯粹的业务讨论嘛。呵呵,就别诛心诛肺啦。
32# 时间:2009-02-20 21:16
帮忙顶一顶,让大家看得到
法行天下
33# 时间:2009-02-20 21:40
拉拉页天
于 2009-2-20 17:38 发表
我也被雷到了
本帖最后由 法行天下 于 2009-2-20 22:26 编辑
不吃鱼鱼
34# 时间:2009-02-20 22:02
法行天下
于 2009-2-20 14:57 发表
关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笔者认同“第23楼”的观点
《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规定,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
抛开房屋***这个特殊的产权转让的形式,即以办理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所有 ...
小鱼里的高律师真多啊!我可没有能力象这样分析
不吃鱼鱼
35# 时间:2009-02-20 22:07
于 2009-2-20 13:40 发表
谢谢叶大这么详细的指导啊。
你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归婚前个人所有,并不以产权证的获得与否作为判断标准。
不预设结论,我再来分析一下哈。
我们的第一个争议点在于:在房屋***中,所有权的转移标志到底是 ...
怎么敢说“指导”!这里都是法律同仁(还有很多高手!),大家共同探讨罢了
ahtbcfff
36# 时间:2009-02-21 11:53
于 2009-2-13 23:31 发表
鱼鱼问:
想问一下,我老公在我们结婚前买的房子到现在还在按揭能算是婚前财产吗?以后离婚了有我的份吗?
首先,要具体看房产权属登记时间,婚前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 ...
颇有争议!
ahtbcfff
37# 时间:2009-02-21 11:55
法行天下
于 2009-2-20 14:57 发表
关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笔者认同“第23楼”的观点
《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规定,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
抛开房屋***这个特殊的产权转让的形式,即以办理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所有 ...
纯蓝雨滴
38# 时间:2009-02-22 12:59
法行天下
于 2009-2-20 14:57 发表
关于婚前个人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笔者认同“第23楼”的观点
《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规定,第(一)项:一方的婚前财产。
抛开房屋***这个特殊的产权转让的形式,即以办理产权登记作为认定所有 ...
问了法官哥哥了,,,呵呵!
所以不支持你哦!
39# 时间:2009-02-22 13:02
好帖学习一下!!
40# 时间:2009-02-22 13:09
法行天下
于 2009-2-20 21:40 发表
(*^__^*) 嘻嘻……
我这应该不叫纯表情吧?呵呵!!
路过友情帮顶一下
你的花是我送的哦
礼上往来
41# 时间:2009-02-22 14:11
发现这个问题,好多鱼鱼关心呀。
昨天也有鱼鱼咨询我这个问题。
一切皆随缘
42# 时间:2009-02-22 22:24
我也关心哦
43# 时间:2009-02-25 21:26
分析得不错嘛!
看来业务很精通呀!
depfiha
44# 时间:2009-02-28 22:27
离婚后。如何分清那些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直都是比较闹心的事。在金钱面前人大都会变成虚伪。
百年修的同船渡。千年修的共枕眠
还是一人让一步比较好,可懂的人又有多少呢。
45# 时间:2009-03-08 00:06
律师是个令人崇敬的职业啊~~~!!!!
46# 时间:2009-03-12 11:52
我来看看,不发表,哈
47# 时间:2009-03-12 12:14
我是来学习,呵呵!!!!
48# 时间:2009-03-12 14:43
用户被禁言或禁访,该帖自动屏蔽!
gua ingyan
49# 时间:2009-03-13 08:32
我也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由于种种原因,我老公于2003年买了一套二手房,用来给他哥哥结婚用的,所以在取得产权的时候就写了我老公和他嫂嫂的名字,并明确表明产权一人一半,但是户主却是我老公。
06年我和我老公结婚,后来我们自己又买了一套新房。老公一直跟我说,把以前的二手房全部过户给他哥哥,我一直没同意。
从我们买房后,那套二手房就没按揭过了,但新房的利率还是按第二套的房贷利率执行的。
请问一下,想这样复杂的二手房,如果离婚的话,我能分吗?
50# 时间:2009-03-13 09:07
gua ingyan
于 2009-3-13 08:32 发表
我也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由于种种原因,我老公于2003年买了一套二手房,用来给他哥哥结婚用的,所以在取得产权的时候就写了我老公和他嫂嫂的名字,并明确表明产权一人一半,但是户主却是我老公。
06年我和我老公结婚,后来我们自己又买了一套新房。老公一直跟我说,把以前的二手房全部过户给他哥哥,我一直没同意。
从我们买房后,那套二手房就没按揭过了,但新房的利率还是按第二套的房贷利率执行的。
请问一下,想这样复杂的二手房,如果离婚的话,我能分吗?
【1】那套二手房为你老公婚前以个人财产所购买,他对该房的首付款的份额,是属于婚前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首付款,你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啊。
【2】从06年结婚以后,你老公对该二手房所支付的按揭款,是属于共同财产,有权要求分割一半。
【3】而对该房屋结婚以来的增值部分(这部分也不太好取证加以证明),你老公有权分得一半,对你老公的这一半,我认为也是共同财产。
gua ingyan
51# 时间:2009-03-13 16:30
于 2009-3-13 09:07 发表
【1】那套二手房为你老公婚前以个人财产所购买,他对该房的首付款的份额,是属于婚前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首付款,你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啊。
【2】从06年结婚以后,你老公对该二 ...
关键是我们结婚后,就没有再按揭了,是他哥哥嫂嫂再按揭。
这样的话,我不是什么都没有。
那产权过不过,对我来说也没有任何意义了,是吗
52# 时间:2009-03-13 19:01
gua ingyan
于 2009-3-13 16:30 发表
关键是我们结婚后,就没有再按揭了,是他哥哥嫂嫂再按揭。
这样的话,我不是什么都没有。
那产权过不过,对我来说也没有任何意义了,是吗
也还是有意义的啊。因为从结婚以来的增值部分,你仍然是有权分得一定份额的。如果举证增值部分的话,可以以买房时的购入价作为参照标准,考虑增值的多少。
这一般来说,即使不能全部增值都得到支持,也会得到相应合理份额支持的啊。
53# 时间:2009-03-16 18:13
于 2009-3-13 19:01 发表
也还是有意义的啊。因为从结婚以来的增值部分,你仍然是有权分得一定份额的。如果举证增值部分的话,可以以买房时的购入价作为参照标准,考虑增值的多少。
这一般来说,即使不能全部增值都得到支持,也会得到相应 ...
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增值, 怎么可能增值部分转为共同财产? 何况这是基于婚前不动产财产的增值, 我个人认为此说法非常值得商榷
财产分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
货币财产,比如存款或者债权, 产生的孳息, 根据物权法归原物所有人所有,所以此类增长仍然是个人财产. 尤其是在物权法通过以后,此类判决倾向越来越明显,应当特别关注
非货币财产, 个人拥有的是物权,
因此变现之日的价款归物权所有人所有, 当然还是个人财产. 但房屋租赁应当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司法解释里所说的: 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 应该完整的理解为:"在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资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 也就是说 ,婚后, 一方将个人资产进行投资, 从而获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次投资是发生婚姻存续期间以前, 那么另外一方无权主张收益.
另外,LZ主帖的回答也是草率的, 就我所知, 婚前登记, 婚后按揭,其物权归属, 根据不同省的高院批复,分为个人所有, 暂时定为共同共有, 直接定为按份共有等3种认定, 并不绝对. 要看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乖乖乖 于 2009-3-16 18:53 编辑
54# 时间:2009-03-16 18:45
于 2009-3-16 18:13 发表
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增值, 怎么可能增值部分转为共同财产? 何况这是基于婚前不动产财产的增值, 我个人认为此说法非常值得商榷
财产分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
货币财产,比如存款或者债权, 产生的孳息, 根据物 ...
我只是说这是我的分析,并没有说这就是定论,也没说这是哪的规定。你说各地规定不同,以此来反驳,正说明这个问题没有定论。既然没有定论的问题,大家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帖最后由 白心 于 2009-3-16 18:47 编辑
55# 时间:2009-03-16 18:59
于 2009-3-16 18:45 发表
我只是说这是我的分析,并没有说这就是定论,也没说这是哪的规定。你说各地规定不同,以此来反驳,正说明这个问题没有定论。既然没有定论的问题,大家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
不是没有定论, 是不同地区的定论不尽相同. 就厦门而言, 采取的是个人所有, 另一方婚后对债务本金的一半享有债的请求权.
而对于个人或者共有的部分, 在物权法通过之后, 根据孳息理论, 物权理论等导致目前更加倾向认为是个人所有.物上的增值, 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属于个人所有, 鲜有判决认为还应该分割.
就最高法司法解释来说, 在不和物权法相冲突的情况下, 可以理解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 如果一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了投资,并且获得了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同时, 还要结合, 此增值是因为夫妻共同劳动增值, 或者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原因导致原物的自然增值. 如果是前者, 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后者, 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帖最后由 乖乖乖 于 2009-3-16 19:04 编辑
56# 时间:2009-03-16 19:0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年02月28日 星期六 11:19发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7日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07日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57# 时间:2009-03-16 21:24
这个帖子有意思,很实用,不过还是希望大家都用不上的好
58# 时间:2009-03-17 16:50
好详细的解说哦,
学习了!
步步行者
59# 时间:2009-03-18 01:41
分析的很到位,写的也很明了,相信对需要的人有很大的帮助,顶一个先.
本帖最后由 步步行者 于 2009-3-18 01:42 编辑
拉拉页天
60# 时间:2009-03-19 18:35
顶顶更健康!!!!!!!
魔镜的谎言
61# 时间:2009-03-27 13:13
熱心人啊,來支持一下
蓝色鲸鱼
62# 时间:2009-03-28 23:48
打算吊死在一棵树上。学来无影。
法者无疆
63# 时间:2009-03-29 11:37
增值部分存在争议。之前思明法院单为民法官有个判例,增值部分判归夫妻共同财产,
拉拉页天
64# 时间:2009-03-29 18:52
回来泉州,不忘来看看热心的白心同志
好久没联系咯!!!!
ave 楼号:
65# 时间:2009-03-30 14:56
顶顶顶,很可爱的一群鱼鱼律师,呵呵
法者无疆
66# 时间:2009-04-02 23:03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厦门法院判决夫妻共享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厦门法院判决夫妻共享]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离婚案,认定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夫妻共有。
这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凯江与被告毛楚(均为化名)是通过互联网认识的,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有一女。2003年底,毛楚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2005年6月起,夫妻二人正式分居。后来,凯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对这起离婚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在于财产如何分割。2000年4月,也就是在婚前,凯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对此,毛楚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楚的请求,判决凯江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连线法官
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断案。而此前,通常一方只能获得结婚期间按揭款的一半,而无权分享房产增值部分。
审理此案的法官单为民分析说,本案讼争房产虽是男方婚前购买,但他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购置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女方就有权请求分割部分房产的增值收益。单为民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单为民说,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编者注:
之所以把这一案例放在这里与网友分享,是因为对同样类型的案件,上海法院的做法是与此不同的,上海高院关于这一问题曾有专门的解答,认定该部分增值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只能对婚后还贷部分主张权利。
因为目前更高一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各地只能按照各地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处理。这一点需要读者注意。
67# 时间:2009-06-18 13:09
白心:很乐于助人的律师,你让这个世界不至于显得那么现实和苍白.
很感谢你的帮助,人生低谷之时的点点滴滴帮助,会铭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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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出租婚前房屋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2009-04-22 15:38:41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前房屋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与丈夫结婚3年,结婚前我丈夫有一栋3层楼房。去年,我丈夫将这楼房出租给他人,年
5万元,
。现在我们协议离婚,我要求分割这5万元的租金,他不同意,说这是他出租自己结婚前的个人房屋所得的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请问,这钱是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这笔租金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
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不论你丈夫用来出租的房屋是否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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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的“牌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1-07-11 16: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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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盛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盛某不甘心本职工作,就自动离职回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1994年,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我们共借款10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出租车并办了相关手续,1998年换成新车(当时已还清债务),但一直是使用原来的牌照。2001年8月,盛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将车承包给刘某,自己做起小老板后却从不正常归家,有时干脆不回家。问他原因,老是答非所问,他一会说在证券市场看股票行情,一会又说在朋友那里打牌,有时又说是寻找市场行情做生意&helli helli 总是用若干理由和借口来掩盖他的行踪,给我留下了吊儿郎当、不务正业的印象。于是,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我多次提出离婚要求,终于在今年元旦期间,他同意离婚。但在书面协议时,有关出租车作价分割问题我们出现了分歧,他说出租车值8万元,给我4万元,但我不同意。因为我认为牌照比车还值钱,我想在牌照价格上也应分我一份,现咨询,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牌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
答:牌照本身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价格,但因地区、道路、交通、营运等因素,使得它有了一定的价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财产,有时甚至比车更值钱,更容易出售成交。牌照的价格是受市场影响和调控的,有一定的波动性,只有经过评估或拍卖,方能知道其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因此又说明它是一件有价又难定价的财物。《婚姻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在离婚时,出租车的牌照可以作价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无其它约定,它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就享有共同处置权,在对此牌照的使用、转让存有异议时,可以阻止他个人单方处理,因为牌照和出租车一样不是个人财产,就只能是夫妻共同处理。它不属于《婚姻法》里规定的为夫妻一方财产的5种情形之一,就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就是指《婚姻法》里没有具体规定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对牌照作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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