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不花“一分钱”取得别人房产的方法,太恐怖了!
乙向甲租房后出高价与甲签房屋卖买合同,约定乙先付一部分房款。之后,乙没有“先付一部分房款”,仍以各种借口占房。
若干年后,房价大涨,乙起诉甲,要执行合同过户。法院判房归乙,没判钱给甲。乙不费一分钱取得房产。
乙拿到房产证后把房卖掉得到现金跑或破产或死亡,甲将得不到“一分钱”房款。
以此判例形式复制机制,骗子会呈几何数增长。
长沙开福区法院用司法判决非法强制剥夺私有财产,令人恐惧
2002年李与租客饶签房屋卖买合同,约定4个附条件,其中一个条件为饶“先付2万元”,但饶没付。2003李去逝。
2011年李的儿子起诉饶,要求饶搬出租屋,法院隐瞒附条件,判李的儿子败诉,李的儿子因愤离逝。
随后,饶起诉李的儿子的儿子,法院列出了附条件。明明合同约定是“先”付钱,“然后”再过户,且合同已经作废,法院却反过来判李的儿子的儿子要将房屋过户给饶,“然后”再通过诉讼来向饶要钱。饶不费一分钱取得房产。而李的儿子的儿子面临要不到钱的后果(饶凭判决书强制执行拿到房产证后, 把房卖掉得到现金跑或破产或死亡)。
而房子变成2个临街门面,由2万6升值到160万。法院不准李的2个子女参加诉讼,且饶方叫来法警制止李的2个子女在法庭旁听席讲话。
法院既实体违法(合同法第45条)又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56条、150条),
黄伟_HW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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