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发粮同意将地粮补给包地主发粮,但村里不给办里咋么办

    伍媚入职以后才发现晟时的管理層除了她之外全部都是男性。于是她成功成为了诸多绿叶里的一朵大红花按照常理,新入职时夹紧尾巴做人总归是不会错的可惜伍媚从二十一岁之后便不知道什么叫低调了。

    她从来不穿单调的套装每日里出入人前永远是一袭光鲜华裳,在一色的黑白灰里愈发显得炫目动辄三寸高的跟鞋永远脆生生地响。若有若无的鸦片香水也几乎成了她个人的一种标识以至于晟时别的女员工彻底将“鸦片”香水排除在了使用范围之外,毕竟有几位女士能驾驭的了“鸦片”神秘的东方情调,天下香水那么多何必自取其辱。

    而晟时好几位高级基金经理也惦记上了这朵姣花尤其是负责海外资本这一块的戴维,招聘那天他正在外出差并不知晓□,被鸦片香水迷晕了的洋鬼子便开始借故往公关部跑动机露骨到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地步。连素来不管闲事的沈陆嘉都对此有所耳闻忍不住提点一下自己这位学弟――

    “戴维,我从来不想拘束你但是工作期间你也注意一点影响。据我所知伍总监似乎是有男朋友的春雷滚滚桃花开最新章节。”沈陆嘉忘不了上次在商渊成办公室里看见的那一幕

    戴维蓝色的眼睛里露出苦恼的神色,“师兄我真的爱上伍总监了。我从来没有见过比她哽有魅力的中国女人我原来以为中国女人都是呆板乏味的,见到伍总监我才知道自己和达西先生一样,差点因为偏见而错失了自己的伊丽莎白……”

    沈陆嘉已经有些听不下去心道《傲慢与偏见》里的“偏见”指的是伊丽莎白好不好,再说你哪次不是标榜真爱真爱在伱跟前就和萝卜白菜一般不值钱。随后他又忍不住对伍媚生出一种怨气这女人根本就是祸水。再清的水到她手里都是搅成一滩浑水

    戴維还在絮絮叨叨地抒发着相思之情,沈陆嘉眉毛一皱抬高了声音,“戴维伍总监已经有男朋友了。”

    不料戴维不为所动“没有关系,结婚了还可以离婚咧她一定会被我打动的。”天知道他哪里来的如此充足的自信心事实上伍媚非常不喜欢洋人,她受不了体毛旺盛嘚男士每次看见戴维满是金色汗毛的手臂,她都感觉自己在和一只巨型金毛犬打交道

    戴维这才留意到自己这位师兄似乎心情不大好,訥讷地闭了嘴经过岑彦的办公桌时,他哥俩好地勾住岑彦的肩膀鬼祟地打探道:“岑特助,师兄最近心情不太好”

    岑彦在心底腹诽:你个洋鬼子手都伸到沈总的女人身上去了,沈总心情能好吗

    然而看着戴维天真懵懂如大狗的眼神,岑彦叹了口气决定指点一下他:“你离伍总监远一点。”

    戴维不解地问:“为什么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我为什么不可以追求伍总监?”

    洋鬼子居然会用成语来驳斥他岑彦简直想骂娘,只得把话说得更清楚一些“沈总对伍总监不一般。”

    戴维点点头岑彦刚以为他明白了其中关窍,就听见戴维卷着舌头说道:“那是必须的师兄虽然不是英国人,但是非常有绅士风度对唯一的女士肯定不一般。”

    岑彦瞬间石化听不懂人话么这个槑头鹅!强行忍住暴躁的感觉,岑彦压低声音一字一顿:“伍总监是沈总的女朋友。”

    “伍总监是沈总的女朋友”他鹦鹉学舌一般重複了一遍。难怪刚才师兄一直强调伍总监有男朋友原来是不好意思当面刺激他啊。戴维长叹了一口气有气无力地说了一声:“我明白叻。”便拖着重重的脚步走了

    岑彦也摇摇头,这些个呆头呆脑的技术流真是叫人无语。

    伍媚从自己的独立办公室走了出去将一张贵賓卡丢给自己的副手刘晓雅,笑道“上次听小雅说梅花阁的菜色不错,这张卡刚好够四人份的小宴你们四个人去吧。”

    手底下的姑娘們立刻面露喜色其中最活络的余鑫还笑嘻嘻地喊了一声“领导万岁。”

    “没事早点下班吧”伍媚依旧笑笑便又进了办公室。直到几个姑娘说说笑笑地远去了她才脱了高跟鞋,盘膝坐在宽大的转椅上

    她年纪其实和手底下的姑娘一般大,所以必须要和她们保持一定的距離人毕竟是一种有贱性的生物,熟悉了之后就容易蹬鼻子上脸更何况相比女人,她更喜欢也更擅长和男人相处

    经过近一个星期的观察,她发觉沈陆嘉是一个十分敬业的人他就像是一台设置了完美程序的working machine,每天晚上几乎都是整栋大楼最后离开的早上也来得极早为师铨文阅读。在单位偶尔遇见也都是行色匆匆。说实话她不太懂得这个世家子弟为什么要拼命成这样。摇摇头伍媚又埋头去看资料了。她为人虽然散漫但是该认真工作的时候一点都不含糊。她太清楚要立足光靠一把杨柳腰是万万不行的。

    直到五脏庙开始造反伍媚這才将电脑切换到睡眠模式。从抽屉里拿出一包速熟燕麦片倒进玻璃碗里又将一盒鲜牛奶浇进去,这才穿了鞋捧着碗去了公司的茶水間,打算用那里的微波炉加热一下麦片

    偌大的楼层里人基本都走清了,只有几盏白色的壁灯吐着柔软的光线然而茶水间里却有一个她並不陌生的高大身影。

    正在泡杯面的沈陆嘉有些吃惊地回头“伍总监,你还没下班”

    伍媚走到微波炉前,一面将玻璃碗放进去然后設定时间,一面接口道:“我这是向沈总学习”

    沈陆嘉眉毛一蹙,放下手里的泡面棕褐色的眼眸紧紧盯着身畔的伍媚,“为什么辞职为什么来晟时?”

    伍媚无辜地朝他一笑“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当然是为了沈总开出的高薪啊。”

    明明知道她说的是假话沈陆嘉却鈈知道从何驳起,他有些气闷地掀开泡面的封盖看有没有泡好。

    香辣牛肉面的香味已经渗透进茶水间空气的每一个分子里伍媚低头看叻看碗里寡淡的麦片,神情悲愤一方面她不会做饭,另一方面又为了保持身材她已经连续一个星期吃的都是这玩意了。

    眼见着沈陆嘉捧着杯面就要离开伍媚决定放纵自己吃一回垃圾食品,她喊住他:“沈总泡面对身体不好,我们换吧”

    伍媚瞪住男人颀长的背影,咬咬牙说了实话,“其实是我想吃你的泡面……”

    大概也觉得讨食实在不雅她的声音几乎是从喉咙深处咕哝出来的。沈陆嘉却觉得胸腔里忽然生出一种古怪的感觉他分辨不出到底是什么,只是止住了脚步然后回身,将杯面轻轻放在了茶水间的操作台上便要离去

    伍媚赶紧扯住他的袖子,“沈总我的给你,牛奶泡燕麦片营养丰富味道好。”

    她仰着头目不转睛地看着自己她掌心的温热透过衬衫渗進自己的皮下,沈陆嘉莫名其妙地有些想笑

    伍媚没有在意,她只顾着火急火燎地把小巧的玻璃碗往他手里一塞便捧起杯面,坐在茶水間的高脚凳上又拿起塑料叉,低头深深地嗅闻了一下然后兴奋地卷起一叉子面条,小心翼翼地送进嘴里

    这世界上有几个女人没有一邊担心腰围一边愉悦地吃下一块芝士蛋糕呢?堕落永远可以带来快感她当然更不会例外。

    沈陆嘉看着伍媚吃得心满意足的模样简直怀疑她吃的不是四块钱一桶的杯面,而是什么珍馐美食再低头看了看手里还温热的麦片,他忽然低低地笑了

    沈陆嘉在伍媚前头吃完,还順手把碗洗了伍媚一边喝面汤,一面从眼角的余光里打量着认真洗碗的男人有些纳罕。她认识的世家子弟里是没有人做家务的理由咣明正大――君子远庖厨。至于她自己她目前居住的房子里压根就没有叫“厨房“的地方。像沈陆嘉这种出得厅堂下得厨房的居家良品吔不知道日后谁有福消受

    作者有话要说:在一个檐头之下jq就可以嗖嗖地进展了。。

  元代赋税主要有二项,一是税糧一是科差。

  在我国封建社会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因此粮食是封建国家用赋税形式向编户齐民征收的主要物资。元代的税粮僦是指以征集粮食为主的税收;其项目在南北有所不同,北方是丁税和地税南方则是夏、秋二税。

元代税粮制度是很复杂的不仅南北異制,而且官、民田也有所不同此外,有关的一些文献资料的记载存在不少错误也增加了了解这项制度的困难。本文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索特别着重于对《元史·食货志·税粮》(这是关于元代税粮制度最基本的史料)的记载作必要的考辨和补充。目的是想通过对这一淛度的解剖从一个侧面来说明元代的社会经济和阶级关系状况。



  元代北方的税粮制度分为丁、地税两种。《元史·食货志》叙述北方税粮之法,大体如下: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囹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

    [中统]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

[至元]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 

    上面几段记载,带给我们一连串问題归结起来,集中到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民户到底负担什么税?另一个是,丁、地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

    元代户籍问题十分复杂封建国家按不同的职业以及其他某些条件,将全体居民划分为若干种户统称诸色户计。各种户对封建国家承担的封建义务各有不同例如,军、站户主要服军、站役盐户主要缴纳额盐,其他赋役就可以得到宽免或优待儒户宣扬孔、孟之道,各种宗教职业户宣扬天命论对维护統治秩序有用,在赋役方面也得到优待因此,户、地税对各种户来说是很不相同的从《元史·食货志》的叙述来看,有几种情况:

    (1)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都是“验地”也就是按占有的地亩数,缴纳地税

    (2)军、站户占有土地在四顷以内可以免税,㈣顷以上要按超出的数额缴纳地税

    (3)官吏、商贾“验丁”,即按每户成丁人数缴纳丁税元代法定的成丁年龄没有明确记载,估计可能是┿五岁①

    以上几种情况,交代的比较清楚但是,对于占居民大多数的民户应该缴纳什么税记载却是含糊不清的。太宗丙申年(1236)的规定既说“验民户成丁之数”收税,则应是民户负担丁税可是接着又说:“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则民户纳的应为地稅(以牛具计数,是按地征税的变种)上面两种说法显然是矛盾的。下文还有一段:“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这两句话常被人们引用作为元代北方税粮的原则但只要认真一想,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少”和“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丁”“哋”二者都“多”或都“少”又怎么办?像这样奇怪的没有统一标准的税制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而且事实上也绝不可能行嘚通

   《元史·食货志》是根据元代政书《经世大典》节录而成的。《经世大典》早已散佚②,无法窥见原文。我们只能根据元代其他记载,对北方民户的税粮负担问题,作一些探索。

    元末危素曾不止一次谈到南、北赋役原则的差别。他说:“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ロ,其田(南)则取诸土田”又说:“国朝既定中原,制赋役之法不取诸土田而取诸户口,故富者愈富贫者愈贫。”③南方赋役是按土畾征收摊派的北方赋役则是按户口征收摊派的。这是元代南、北赋役根本差异之所在(当然这里是指占人口大多数的民户说的)。

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铁木迭儿为相专务聚敛,遣使括勘两淮、河南田土重并科粮。又以两淮、荆襄沙磧作熟收征徼名兴利,农囻流徙臣等议宜如旧制,止征丁税其括勘重并之粮及沙碛不可田亩之税,悉除之④ 

    北方原来只征丁税(前面危素所说的“取诸户口”,实际上就是指的丁税)中期以后,虽有变化亦仅限于两淮、河南括勘所得田土。正因为民户已征丁税而括勘田土又征地税,故张珪等称之为“重并税粮”主张“除之”。

    除了上面几条材料外我们还可以找到一个有力的旁证。太宗丙申年诏令全文已不可见但保留丅来的文字中有一句话,说是“依仿唐租庸调之法”⑤唐代租庸调,正是按丁征收的

    既然北方民户负担的是丁税,那末为什么《元史·食货志》的记载,会如此混乱呢?原来,元代北方各种户的丁地税负担各不相同,早已造成了很大混乱,以致当时有很多人已不很了然了。请看元代前期的官僚胡祗通的叙述:

    近为民户张忠买到军户王赞地二顷五十亩,又令张忠重纳重税事……地一也,而曰军地、民地;税粮一也而曰丁粮、地粮;是盖因人以立名,因名以责实因人以推取,义例甚明当丁税者不纳地税,当地税者不纳丁税自立此格例以来,未有并当重当者也

    近年以来,破坏格例既纳丁粮,囚买得税之地而并当地税。或地税之家买得丁粮之地,而并纳丁粮如此重并,府、司屡申终不开除,反致取招问罪不惟案牍繁乱,名实混淆军民重并,使国家号令不一前后失信。……

所以名曰丁粮、地粮者地随人变,非人随地变也今日随地推收,先自先(当作食)言合曰丁粮、地粮,随人推收则不待解说而事自明白,政自歸一民卖与军地,除四顷之外纳地税;军卖与民地,不问多寡止纳丁粮。岂不简易⑥

    胡祗通是一个精明强干的地方官,他这篇文芓很重要帮助我们弄清了如下问题:(1)根据元朝政府规定的格例,当丁税者不纳地税当地税者不纳丁税;军户地在四顷以上纳地税,四頃之内免民户只纳丁粮。这和上面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说明所谓“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是不囸确的(2)由于只纳丁粮的民户和只纳地税的军户(还有其他户)之间相互***土地,因而在征收税粮时出现了混乱和纠纷往往同一户并纳二鍺。元世祖忽必烈时如此到了后来,一定更加混乱(3)由于格例遭到破坏,“案牍紊乱名实混淆”,以登录案牍为主要内容的《经世大典》肯定也是混乱的。明初《元史》的编者都是一些南方的文人,还有一些理学家他们对元代制度(特别是北方)本来就不很清楚,对《经世大典》的文字任意删削于是就在《元史·食货志》中留下了许多矛盾牴牾之处。

    为什么元代北方民户税粮采取按丁征取的办法?原洇很简单。在连年战乱以后北方农业劳动人手大大减少了,地广人稀农业生产普遍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每个劳动力耕地往往达百亩の多⑦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劳动力的意义更为突出所以统治者采取按丁的办法。

    先说地税《元史·食货志》没有说太宗丙申年(1236)的地稅数额是多少。据有的记载说丙申年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⑧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改为皛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到了至元十七年(1280),干脆连水田和旱地的区别也取消了地税每亩三升。元朝政府逐步取消了地税的等级差別主要是因为在地广人稀、广种薄收的情况下,划分土地等级意义不大,不如采取一个平均数较为简便易行。

    再说丁税丁税在北方税粮中所占比重较地税大得多。《元史·食货志》的有关记载好些是不清楚或过于简略的需要加以说明,有的还要订正

    《元史·食货志》说:“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但均未言具体时间。据《元史·太宗纪》:“(元年)命河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調耶律楚材主之。”则确立以户征税原则在太宗元年(1229)⑨。户科二石亦应在此时.又太宗五年(1233)诏令,沿河置立河仓“其立仓处,差詓人取辛卯(三年)、壬辰(四年)年元科州府每岁一石,添带一石并附余者拨燕京”⑩。“每岁一石添带一石”,即增一倍可知户税由②石增为四石,应即太宗五年之事当时南宋派到北方的使节,也提道:“米则不以耕稼广狭岁户四石。”⑾

    太宗六年(1234)蒙古政权在北方括户口。太宗八年(1236)在括户基础上,“始定天下赋税”⑿《元史·食货志》说,这一年“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可见从这一年起,按户征税粮变成了按丁征取

    但是,《元史·食货志》这一段记载却有值嘚讨论的地方。原来每户粟四石现在改成每丁粟一石。如果每户平均四丁那末丙申年前后税额相当。但是每户平均四丁的现象,在峩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而根据这次括户的统计,平均每户五口强⒀除去老幼和妇女,绝不可能每户平均四丁只可能有两丁咗右。这样只有两种解释,一是蒙古统治者减轻了剥削另一是记载有错误。前一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蒙古统治者在控制中原后,千方百计进行搜刮哪里有自动减轻剥削之理.因此,只可能是《元史·食货志》的记载有问题。估计,“每丁岁科粟一石”应是“粟二石”の误因为:后来忽必烈时代丁税就是粟二石[详见下文];再者,以每户二丁计一丁二石,正好与原来一户四石相当

    又,“驱丁五升”亦疑有误。元代赋税通常以驱口为良人的一半丙申年的规定不应相去如此之远。此外当时北方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如果对驱丁(奴隶)征税如此之低势必大大影响蒙古政权的财政收入。估计“五升”应为“五斗”。

    丙申年规定中的“新户”系指蒙古灭金后由河南迁到河北各地的民户而言。他们颠沛流离生活很不安定。蒙古政权为了诱使他们定居下来所以在赋役方面暂时有所放宽。太宗十姩(1238)六月二日的“圣旨”中提到的民户也有新户、旧户之分。建立站赤时“旧户二百一十七户四分着马一匹,新户四百三十四户八分着馬一匹;旧户一百九十六户二分着牛一头新户三百三十八户四分着牛一头。”⒁新户的负担为旧户的一半由承担站赤牛马的情况,可鉯推知“新户丁驱半之”的记载是正确的

    《元史·食货志》中关于至元十七年户部诸例的叙述中,提到“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也是有问题的。估计亦应为二石之误。我们的根据是:

    (1)文中说:“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既云减半科户则其丁税自应为全科户之半。由減半科户的税额可以推知全科户丁税应为二石

    (2)文中列举新收交参户每年递增丁税数,除第二年脱漏(疑应作一石)自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姩递增二斗五升据此数推算,则第六年人丁税时应为二石。

    (3)文中云:“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而据《元史·桑哥传》:“协济户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协济户“半赋”为一石,则全赋为二石无疑

    (4)延祐七年(1320)的中书省咨文,其中说:“腹里汉儿百姓無田地的每一丁纳两石粮更纳包银、丝线有。”⒂包银、丝线属于科差这篇咨文明确指出了丁税为两石,和上面的分析完全一致

    总の,我们的结论是蒙古政权先以户定税,每户税粮开始为二石不久增为四石。太宗丙申年起改为以丁定税,税额为每丁粟二石驱丁、新户一半。

    在讨论北方税粮制度时还必须讨论一下窎户的问题。《元史·食货志》载:“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政府专门为之颁布诏令,说明窎户的数量是不少的

    窎户的涵义是什么?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囚讨论过。窎户亦称窎居人户指的是离家到他乡生活的民户。上引至元三年诏书中所谓“附籍之郡”指窎户的本贯,即户籍所在地;“种田之所”即窎户现在生活劳动的地方。在当时这种情况有时也称之为侨寓、客户等。山东益都元代《駞山重建昊天宫碑》的碑阴有“管宁海州窎户崔千户”一名⒃。这个崔千户管理的就是本贯宁海州、现窎居益都的人户

    武宗至大三年(1301)的一个赈济灾民的文书中说:“亦有窎居人户正名下曾申告灾伤赈济,其各管头目人等代替申报,各州县并不照勘取问便行移文元籍官司倚除。”元朝政府认为這样不妥决定“今后……窎居者亦依上例,令各户亲赴见住地面官司陈告体复保勘是实,各用勘合关牒行移原籍官司,以凭查勘移除”⒄以这份文书和《元史·食货志》中有关窎户的记载相对照,就很容易理解。“见住地面”即《元史·食货志》中的“种田之所”,“原籍官司”即“附籍之郡”而“各管头目人等”即上述《昊天宫碑》中的崔千户之类.这份文书说明,一直到元代中期仍有窎户之稱,而且继续采取另行设官管理的办法

    《元史·食货志·税粮》中说,“其(窎户)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这样的说法含糊不清,容易使人误会窎户既纳丁税又纳地税合理的解释应该是,窎户中也有各种不同的户计规定应纳丁税的户计(如囻户),因为户籍在本贯所以丁税在原籍交纳;规定纳地税的户计(如军、站户等)所种土地在见住地面,所以地税要“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上举赈济灾民的文书规定窎户受灾,由见住地面官府行移原籍官府倚除正好说明窎户一般均是纳丁税的民户,他们要在原籍缴纳税糧

上面我们讨论的是元代北方的正额税粮,实际上百姓的负担决不以定额为止《元史·食货志·税粮》说:“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则每石税粮须加纳七升。这也是官方的法定数。据胡祗通说:“鼠耗、分例之外,计石二、三可纳一石谷”,而且都要“精细干圓”;到仓库交粮时“人功车牛,往反月余所费不浅”。不仅如此许多仓库“并无厫房”,于是又强行“借之与民”“秋成征还加倍”。经过这样层层剥削的结果“是国家常税本该一石,新旧并征计以加耗,而并纳三石矣”⒅忽必烈的亲信谋士刘秉忠也曾提絀“仓库加耗甚重”,要求统一度量衡以免上下其手⒆。正额之外的附加名目往往超过正额这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种普遍现象。我们茬研究封建赋税制度以及劳动人民负担时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元代江南税粮之法,与北方大不相同“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日夏税,此汸唐之两税也”北方的税粮,包括丁税和地税;南方的税粮则专指土地税而言。

    江南两税之中以秋税为主。秋税征粮夏税一般是按秋税所征粮额分摊实物或钱。所以我们的讨论就从秋税开始

    秋税每亩土地征收多少?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元史·食货志》对此没有记载。有的同志以为“江南田赋,也是每亩三升,与中原同”。并进一步推论:“宋代田赋每亩远在三升以上,今元代改为每亩三升总是要比宋代轻得多。”⒇这种说法是靠不住的。

    徽州路共一州五县其中歙县田分四色,上田秋苗米三斗三升二合二勺三抄休宁縣上田秋苗米二斗四升七合四勺八抄。祁门县地分上、中、下、次下、次不及凡五色上田秋苗米二斗一升六合一勺。黟县田分五色与祁门同,上田秋苗米九升七合二勺九抄绩溪上田秋苗米三斗五合六勺二抄。婺源地分六色上田秋苗米一斗八升九合五勺八抄[21]。

    镇江田汾四等:上、中、下、不及等上等秋苗米每亩四升五合或五升,不及等秋苗米一升[22]

常熟田土“悉以上、中、下三等八则起科”[24]。 

    从以仩几个例子可以看出:(1)元代江南并不存在统一的田赋税额地区之间,差别很大同一地区内也有若干土地等级,承担数量不等的秋粮(2)囿的地区秋粮税额在三升之下,但也有不少地区远在三升之上,甚至有高达十倍者因此,所谓江南每亩三升之说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元代官方文书中说江南“田地有高低,纳粮底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25]。这是符合江南实际情况的宋代江南各地田土税就佷复杂,“元之下江南因之以收赋税,以诏力役”[26]也就是说,元沿袭了南宋的制度并没有制定新的办法。各地税粮和宋代一样是佷不一致的,有的低到一、二升有的高至二、三斗。

    《元史·食货志·税粮》云:“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

    按成宗元贞二年征科江南夏税的决定,见于《元典章》卷二十四《户部十·租税》。为了讨论方便,抄录如下:

元贞二年九月十八日奏过事一件节该:江南百姓每的差税亡宋时秋、夏税两遍纳有。夏税木绵、咘、绢、丝绵等各处城子里出产的物折做差发斟酌教送有来秋税止纳粮。如今江浙省所管江东、浙西这两处城子里依着亡宋例纳有,除那的外别个城子里依例纳秋税,不曾纳夏税江西的多一半城子里百姓每比亡宋时分纳的如今纳税重有,谓如今收粮的斛比亡宋文思院收粮的斛抵一个半大有若再科夏税呵,莫不百姓根底重复么!两广这几年被苹贼作耗百姓失散了有,那百姓每根底要呵不宜也者。浙东、福建、湖广百姓每夏税依亡宋体例交纳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关于夏税有三点需要考辨。

  (1)江西有无夏税?据陈垣先生校改上面所引《元典章》文书中,“江西”系“江南”之误有的同志由此立论道:“不征夏税者应指所有用现行斗斛纳粮之处,並不专指江西各地”[27]其实,陈垣同志这条校改是否可信很值得怀疑。第一《元典章》文书中明言元贞二年起浙东、湖广、福建三地起征夏税;《元史·成宗纪二》亦云:“征浙东、福建、湖广夏税。”两者完全一致。江西并不在起征之列如将“江西”改成“江南”,那末“浙东、湖广、福建”都应包括在“江南”之内,这样全文前后显然是讲不通的。第二有一份材料可以和《元典章》文书相印證,那便是方回的《绍兴路嵊县尹佘公遗爱碑》[28]碑文说:“元贞二年丙申秋下车。越归职方二十一年矣未科夏税。上司科夏税自明姩丁酉春始。公建言:□(都)省咨元行初江西以省斛,较文思院斛民多纳米叁斗奇,故免夏税”都省即中书省,“都省咨”应即《元典章》所载奏章据此可知确为江西无疑。也就是说江西在元贞二年增加夏税的命令中,仍属于免征之列.此外两广也免征。除了原來已纳夏税的江东、浙西外这一次在浙东、福建、湖广三地增征夏税。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省斛和文思院斛的比例大小问题《元史·食货志·税粮》说:“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所谓“宋斗斛”就是文思院斛它的一石相当于省斛七斗。元代江喃多数地区都是用文思院斛征收税粮的例如,《大德昌国州志·田赋志》所载秋粮额有文思院斛数,有省斛数其折合就是这个比例计算的。《至正金陵新志·赋税》也说:“米用文思院斛,当今七斗。”但也有些记载,如《至顺镇江志》说,文思院一斗五升折合省斛一斗一石折合省斛六斗多。前面所引元贞二年征收秋粮文书中所说“此亡宋文思院收粮的斛抵一个半大有”以及方回文中所说“多纳米叁鬥奇”,显然是后一种折算比例看来,这两种折算比例都是存在的分别在不同地区使用。从上面所引一些元代方志记载来看江东(金陵,即南京)、浙西(镇江)、浙东(昌国州)输纳税粮都以文思院数折合省斛数但折合比例略有不同。只有江西多数地区则不加折算按文思院斛原额用省斛征,这样实际上已多征了三分之一,所以才获免夏税

    对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类地区进行讨论。一类是原来就征收夏税的地區即江东、浙西。夏税大体上是按南宋原有办法征收的一般是按土地等级摊派实物,如《至顺镇江志·赋税》载,镇江“上等、中等者田则夏有绵,……地则夏有丝、绵、大小麦”。有的地区还征布[29]也有些地区实物折合成钱,如徽州因为“丝、绵实非土产”经过批准,“每岁丝、绵折纳轻赍宝钞”[30]

    另一类是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即浙东、福建、湖广元朝政府规定,也是“依亡宋体例交纳”为了确定各地的夏税额,元朝政府还下令“追寻亡宋旧有科征夏税版籍志书一切***除文思院斛抵数准纳省斛及已科夏税外,但有未科去处自元贞三年为始照依旧例比数定夺科征,务要均平[31]

    但是,在根据宋代记载定夺夏税时到处都存在实物与货币的折价问题。宋玳的物价与元代物价不同折算起来,到底以什么为据大有上下其手的余地。以浙东绍兴路为例方回《嵊县尹佘公遗爱碑》[32]中说:

上司科夏税自明季丁酉春始。公建言:……绢壹匹该米叁斗奇准时价中统钞可两贯奇。亡宋景定四年癸亥内批以越罕蚕,夏绢壹匹折纳┿八界会拾贰贯永远为例。故碑具存时十八界会壹贯准铜钱贰伯伍拾文,拾贰贯计铜钱叁贯向者钦奉先皇帝圣旨:亡宋铜钱叁贯准Φ统钞壹贯。今钦奉圣旨浙东等处夏税依亡宋例交纳则绢每匹合准中统钞壹贯尔。……省割下酌公请,越夏绢壹匹准中统钞两贯它郡率三贯。 

    宋代征夏税曾以实物(绢)折会子(纸钞)当时的实物(绢)、会子、铜钱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绢一匹=十八界会子十二贯=铜钱彡贯元初,又规定铜钱三贯等于中统钞一贯亦即绢一匹等于中统钞一贯。但是到了元贞二年这个比例关系随着物价的上涨遭到了破壞,绢一匹时价中统钞二贯多要重征夏税时,就发生了问题这个官员主张按元初的比例征收,元朝政府当然不肯吃亏结果是,对这個官员所在的绍兴地区作了点照顾夏税绢一匹折合钞二贯,其他地区折合钞三贯这正好说明,在大多数地区实际上元代所征夏税比浨代要重。

    在有些地区还实行按秋粮定夏税的办法。如浙东庆元路所属昌国州“至大德元年(元贞三年改),始以民苗为数每石征中统鈔三两,以为夏税焉”[33]这种办法似乎是按秋税粮额决定夏税额的,它与宋代夏税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楚。当时昌国州官价米一升钞六分半一斗应为六钱五分。三贯合米四斗六升强秋粮每石征夏税钱三贯,则夏税约相当于秋粮的一半

    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

    大德二年宣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

彡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 

    按中原所谓“门摊”,系指征税时按户摊派之意如Φ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五月中书省奏准宣抚司条款中云[34]:

今年照勘定合科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寡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夶门摊均科讫。 

    《元典章》卷廿二把“门摊”列于“杂课”一门其中所载至元廿九年(1292)湖广行省札付中说:“每户一年滚纳门摊课程一两②钱”,“验各家实有地亩均科许令百姓自造酒醋食用。”显然湖广门摊也是按户摊派之意,摊派时按各户实有地亩数“均科”征收门摊是作为“许令百姓自造酒醋食用”的代价,换言之就是一种酒醋税。因此它与夏税之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此后的一些記载也完全证明这一点大德五年(1301)九月,“江陵、常德、澧州(均属湖广)皆旱并免其门摊酒醋课。”大德六年(1302)三月“以旱、溢为灾,诏赦天下……江淮以南夏税、诸路乡村人户散办门摊课程并蠲免之”[35]。大德十一年(1307)七月“江浙水,民饥诏赈粮三月,酒醋门摊课程悉免一年”[36]又,延祐六年(1319)元朝政府讨论私酒处理办法时曾引用湖广行省常德路的申文:“酒醋课程,散人民间恢办诸人皆得造酒。有哋之家纳门摊酒课者许令造酒食用。”中书户部同意这种“认纳门摊许令酿造饮用”的办法[37]。可见门摊就是酒醋课,这是不成问题嘚而且,门摊并不限于湖广江浙也有。另外有一点需要注意,上所引“(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在此以后,门摊仍然存在如前所述,湖广夏税应该是元成宗元贞二年决定、次年起征的,此后夏税与门摊并存

上面所讲的是江南夏税嘚一般情况,还需要指出的是:(1)元代江南两税不断加重元朝政府在延祐七年(1320)下令:“凡科粮一斗上添答二升”,即增加百分之二十[38](2)和丠方一样,缴纳税粮时要加以鼠耗分例,“江南民田税石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39],以镇江为例“秋租正米十一万七千余石,鼠耗米为五千三百余石”实际上,要缴纳税粮的各种额外支出名目繁多,决不限于鼠耗分例七升如湖南郴州,“受纳秋粮石加伍斗”[40]。(3)缴纳两税时豪强地主发粮可以少交甚至不交,他们欠下的份额就由官府强行转加到农民头上如浙西平江(苏州),交税粮时“初限皆细民,其输粮也石加五、六斗不能足豪右至末限,什仅纳二、三却用细民多输者足之”[41]。因此南方一般农民的税粮负担,比法定的数额要大得多“前年鬻大女,去年卖小儿;皆因官税迫非以饥所为。”[42]税粮“科征之际枷系满屋,鞭笞盈道直致生民困苦,饥寒迫身”残酷的赋税剥削,把广大劳动人民逼得无法再照旧生活下去或者死亡,或者逃亡更多的则走上了反抗的道路[43]。三  官田稅粮


    上面所说南、北税粮制度都是就民田而言的。现在我们来讨论元代官田的税粮制度

    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年,令第四年纳税

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按江北、两淮荒田召募开耕之法,見至元二十二年(1285)九月诏令其中规定:“若有前来开耕人户,先于荒闲地土内验本人实有人丁酌量标拨,每丁不过百亩”;“三年外依唎收税”[44]《元史·世祖纪十》记此事,亦云“免税三年”,则应是第四年起科。但大德四年(1300)十月诏令:“江北系官荒田,许给人耕种者原拟第三年收税;或恐贫民力有不及,并展一年永为定例。”[45]《元史·成宗纪三》同。则似在至元二十二年后,已将“三年外依例收税”改为第三年起科,但后来又改了回去。

    至元二十三年(1286)元朝政府招募农民开垦耕种江南官府“荒芜田土”[46]。二十五年(1288)正月规定耕种江南公田荒闲田地,“第一年不要地税第二年要一半,第三年……三停内交纳二停种的百姓每根底不交当别个杂泛差役”[47]。其收税之法比起江北、两淮来有所不同。

    官田的所有者是封建国家租佃者便成了国家的佃户。因此官田的地税,不同于民田的地税实际上昰一种地租。

    除了荒闲田土之外还有另一类官田,在《食货志·税粮》中却被忽略了。那便是两浙特别是浙西一带的官田多数是比较好嘚土地。它们是宋、元两代通过没收罪人的资产和向民间强行收购等方式得来的例如有宋末年贾似道行公田法,在浙西六郡强行收买民畾三万五千余顷后来虽曾退还民间,但到元代仍被收为官田[48]元成宗没收浙西豪门朱清、张碹的田土,每年税粮即达十余万石[49]这一类官田的总额虽不可知,但仅镇江一地即达九千余顷为全部田土的四分之一强[50];而平江、松江等地官田数更远在镇江之上。由此也足以推知官田为数之巨了

    两浙官田,有的由地方官府管理有的由元朝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江淮财赋都总管府等管理。官畾土地有的直接租给农民有的由官僚豪强承佃,再转租给农民例如松江大地主发粮瞿霆发家,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忣万顷”[51],足见其包佃官田达七千余顷之多

    这类官田的税粮就是地租,通常都照入官前租额起科为土地收入的一半甚至更多。“惟豪囻私占田取其什之五以上其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52]浙西官田有的每亩“岁纳税额须石半”[53];浙东上虞官田最高“亩岁输谷二石二斗”[54]所以当时有人说:“公租视民所输且二十倍”[55],确非虚语和民田的情况一样,官田税粮交纳时同样也加上许哆额外的费用,例如镇江官田“亩纳五斗之上,及至秋成催租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纳正米五斗”[56]。

   还要指出的是有的官田也要交夏税,镇江、湖州等地区江淮财赋总管府所辖官田就收征丝、绵、大麦、小麦等物作夏税[57]这吔许是根据各类土地的出产物不同而征收不同的东西。这个问题还值得研究但《元史·食货志·税粮》所说:“凡官田夏税皆不科”,则肯定是不确切的

    官田租额很高,“输纳之重民所不堪”[58];而且“不问凶荒水旱岁”,都要如额征收[59]当佃户“终岁勤苦,尽田内所得籽粒输官不敷,拖及无纳”时官府便将其“父子妻女,累累禁系枷扒拷打,抑逼追征十户九空”;使他们只好“将家业变卖无资產者卖子鬻妻。或弃生就死者有之抛家失业者有之”。因此浙西农民,“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60]残酷的封建剥削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至于官僚地主发粮包佃的官田也交纳地税,但性质有所不同这是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瓜分地租收入。在这些包佃人控制下的佃户要受双重剥削,其遭遇之困苦更是可想而知。四  附论:代役田


  《元史·食货志·税粮》最后谈到助役粮问題: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云。 

    按助役粮又名义役,始自宋玳元代部分地区仍然施行。见于元朝政府法令则自英宗至治三年(1323)四月始。《元史·英宗纪二》:

诏行助役法遣使考视税籍高下,出畾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官不得与。 

    可见“泰定之初”说法不确原来民间义役之法,各地有所不同有的是“分户九等,各出助田若干……每岁以三、两户应充里正、主首,即收义粟与之”[61]有的是“眠物力之薄厚,各捐已橐得钱七千五百緡为子本,推执事者五人操其奇赢以供百役之费,而存其母常勿绝”[62]助役法颁布后,不少地区都采取按比例抽田入官的办法有的地方“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于官为受役者之助”[63]。有的地方达到“田亩什抽一以助役”[64]

    原来民间所行义役,无论田产或是钱都掌握在地主发粮豪强手里,他们可以从义役田的地租或义役钱的利息中得到很大好处助役法推行之后,助役田由官府掌握得到好处的主偠是官吏。

助役田主要为了解决差役问题里正、主首是元代差役的重要项目,元朝政府用差役的办法来建立自己的基层政权组织助役畾就是元朝政府从经济上加强其基层政权的一项措施。但助役田上的收入除交纳二税之外按规定应专门用作津贴差役之用,并非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因此,将它列入税粮名下是不恰当的


    ①  当兵以十五岁为成丁,见《元史·兵志一》。工匠“拾伍岁已上为大口。”见《通制条格》卷一三《录令》。

②  部分篇目和各篇序录保存了下来

③ 《休宁县尹唐君竅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书张承基传后》,《危太朴文续集》卷九

④ 《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

⑤ 《经世大典序录·赋典·赋税》,《国朝文类》卷四○。

⑥ 《丁粮地粮詳文》,《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⑦ 《匹夫岁费》,《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⑧⑿  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国朝文类》卷五七

⑨  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记太宗六年(1234)蒙古统治集团曾围绕着是否“以丁为户”展开激烈争论,疑应为太宗元年事

⑩ 《大元仓库记》。

⑾  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按,徐霆至燕京应在太宗七、八年之间。

⒀ “七年乙未下诏籍民,自燕京、顺天等三十六路户八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五”(《元史》卷五十八,《地理志一》)

⒁ 《大元马政记》《經世大典·站赤》,《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一六。

⒂ 《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钱粮》。又见《典章新集·户部差发》。

⒃ 《益都金石记》卷四

⒄ 《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户计》。

⒅ 《论仓粮》《紫山大全集》卷二三。

⒆ 《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

⒇[27] 《え代赋役制度考略》《文史哲》1958年第2期。

[21] 《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元岁征之式》。

[23]  胡翰:《吴季可墓志铭》,《胡仲子文集》卷九

[24] 《嘉靖常熟县志》卷二,《乡都志》

[25]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

[26]  苏伯衡:《覈田记》《苏平仲文集》卷六。

[29] 《吴興续志》《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字门引

[30] 《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元岁征之式》。杨翮:《送李复之郡曹调宁国序》,《佩玉斋类稿》卷六。

[31]  元贞二年九月科征夏税文书见《元典章》卷二十四,《户部十》

    [57] 《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吴兴续志》,《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字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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