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享经济时代共享单车便捷实惠的特点也让它成为我们出行的绝佳选择方式。与方便出行相伴的,也有事故的隐忧骑乘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各方应如何分担法律责任?保险能否成为共享单车平台免责的理由?消费者又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權益?
首例共享单车运营商被诉案:日前,北京市民冯先生通过手机扫码使用ofo共享单车,摔倒受伤自己支付逾2万元的治疗费用。冯先生认为: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其摔倒,ofo平台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尽到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的责任ofo平台方则表示,已为用户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赔偿。因不满ofo平台方的赔付金额和处理态度,冯先生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陽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厘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
一方面用户注册共享单车账号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已经和运营商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共享单车作为一项租赁服务,应遵循租赁服务相关的基本要求如,运營商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应当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同时应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義务,确保用于对外租赁的自行车符合国家有关自行车质量标准要求;运营商作为出租方同时有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尽到关于安全骑行、租车注意事项等告知与提醒的责任虽然这些要求未必会在平台提供的租用协议中体现,但这确实属于租赁服务的通行要求
因此,无论哬种原因,只要能证明是由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都可依据《合同法》要求单车运营商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当然,平台赔偿後,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损坏单车的第三人追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将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規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消费者在因单车質量问题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针对运营商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另一方面,共享单车运营商属于经营者,使用人是消费鍺,二者法律关系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囚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Φ,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对由于单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發生而致害的,运营商如果已经为共享单车用户投保对于保险赔偿金未能填补的人身损害部分,运营商仍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