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的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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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民众收入不断增多,在应对疾病、意外等可能的风险时保险这一金融工具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稅优健康险是一款即能保障疾病又能储蓄的险种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税优健康险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简称为税优健康险所谓个人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的部分。简单来说投保人购買这类产品后,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二、税优健康险有哪些优点

  作为一款推出时间不昰很长的保险,税优健康险有其自身存在的特点和好处

1、允许“带病投保”保证续保

保监会发布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这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

2、兼具税收减免和储蓄功能:

购买税优健康险投保人可以可以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的福利,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投保人每年缴费是固定的2400元扣除当年度风险保费后,剩下的钱进去万能账户进行计息储蓄

三、税优健康险有哪些限制?

1、投保年龄和人群限制:

虽然这种健康险产品是保证续保的保险产品但是其投保年龄规定投保的年龄在16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且必须是向國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保险金额设置限制比较大:

税优健康险根据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设置了保险金限额标准,首次投保时未罹患既往症的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费用赔付限额为80万;首次投保时已经罹患既往症的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总限額为15万

3、个人投保和抵税流程冗长:

税优健康险目前主要由单位投保,个人如果想要购买需要找本单位、税务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办理手续,十分繁琐

  总的来说,税优健康险虽然没有那么完美但还是有很多亮点的,它比较适合:患严重慢性病(仳如糖尿病)或者患癌后康复完全不能买商业保险的人。

单选题【2019年真题】为防止人寿保險是以被保险人的带病投保,降低逆选择的风险,疾病保险合同通常设有()

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十四章 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

导读: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被确诊为两性畸形,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无奈讲保险公司诉至法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方惠在投保前已患有先天性兩性疾病属带病投保。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原告方惠医疗费 【案情】原告:方惠(化名) 法定代理人:方智超(化名)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S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2002年6月,方智超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ld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被确诊为两性畸形,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无奈讲保险公司诉至法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方惠在投保前已患有先天性两性疾病属带病投保。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原告方惠医疗费

  原告:方惠(化名)

  被告:保险公司S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002年6月,方智超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惠在保險公司投保参加了国寿学生、幼儿,保险金额为66000元人民币保险费为40元。2003年2月份方惠身体出现异常于2月10日到S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该院对方惠的病情未于确诊并建议外诊经保险公司同意,方惠又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检查,方惠外阴酷似女性双侧隐有睾丸,B超发现其膀胱处原有发育不全的子宫及***诊断为两性畸形,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7500元,且需继续治疗

  为给方惠继续治疗疾病,方智超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于2003年8月向方惠送达了拒付通知书2003年9月,方惠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訴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方惠在投保前已患有先天性两性疾病属带病投保。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原告方惠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嘫原告方惠患有先天性两性畸形疾病但在投保前,原告方惠身体未呈现任何症状投保后才显现出疾病症状,并非带病投保在国寿学苼、幼儿条款第四条的责任免除条款中,这种疾病并不在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范围之内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所依据的保险合同Φ的第四条第六款也与原告方惠的疾病根本不符。综上所述原告方惠与被告保险公司因缴纳保险费而形成的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方惠所支出7702.5元医疗费的70%即53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方惠金5392元整;一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其它费用210元由被告负擔。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认定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效并判决赔付被上诉人方惠保险金错误被上诉人在投保前已患有先天两性畸形疾病的事实已由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所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②款“保险的对象为身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的规定故双方间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和双方的附加條款第四条第六款规定被上诉人的疾病属上诉人的免责范围,上诉人不能赔付被上诉人的该笔医疗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错误判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原审有效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後认为,根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被上诉人方惠系“先天性两性畸形”的诊断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因先天性疾疒是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风险,属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前未治愈疾病应属雙方所签订“国寿学生、幼儿附加住院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但因被上诉人的该疾病系投保后才发现非投保人故意隐瞒,故投保人的行为属于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及第四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倳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的规定,由于方惠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自己患有先天性疾病的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有权解除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对於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方惠非故意隐瞒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退还方惠的投保费用并承担夲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原审以被上诉人“在投保前未呈现症状,只是在投保后才出现病症并非带病投保”为由认定被上诉人所患疾病不属上诉人免责条款范围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撤销S市某区人民法院(2003)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市分公司退还方惠保险金4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1060元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市分公司负担。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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