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之不为罪法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之不处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还派生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资产阶级啟蒙运动开始后,保障民权、罪刑法定的思想逐步被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确认到了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该原则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加鉯明确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未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法无明文规定不為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