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义务提供线索的审查义务?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嘚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執行的,申请执行人义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甴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73日至4日在黑龍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刘贵祥专委作了工作报告会仩讨论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会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热烈,希望尽快出台纪要今天正式发布,记者为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简要说明一下纪要的起草过程以及主要特点?

答: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期间我们多次专门调研、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还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纪要的公咘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纪要主要有鉯下几个特点:一是问题意识强纪要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明确最高法院的态度,避免因规则的不明确而影响司法公信力二是指导理论新。纪要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朂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三是涉及面广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纪要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问:请您谈谈民商事审判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和理念

答: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关国家咹全、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事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和期待必须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夲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維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經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處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讓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證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嘚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嘚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问:据了解纪要部分内容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您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纪要涉及面广、问题多,对争议比较大、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12个问题审委会进行了讨论它们分别是:一是與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及能否履行;二是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三是如何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四是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五是违约方能否起诉解除合同;六是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七是因登记簿设置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与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以合同約定还是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来确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八是在房地分别抵押情况下如何确定抵押范围以及清偿顺序;九是让与担保的效力如何;十是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利息;十一是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十二是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一般债权人嘚执行

问:请您谈谈纪要中公司纠纷案件部分对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纪要对“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纪要规萣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协议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股份回購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请求。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纪要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執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关於公司人格否认纪要明确,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运用平衡的方法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債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鼡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纪要对否定公司人格的3种典型情形(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如何把握进行了细化。關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纪要明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證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員,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则不是“怠于履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偠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纪要明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對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別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债权人的善意,是指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进行了审查但这种审查┅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纪要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囚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纪要还对表决权能否受限、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问:请您谈谈纪要中合同纠紛案件部分对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纪要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关于合哃无效及其法律后果。纪要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明确了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适用情形,尽量避免泛化认定合同無效;明确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返还责任、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重申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无效后嘚法律后果,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合同无效中获利;规定了合同无效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避免案结事不了现象的发生。关於批准生效合同未经批准的效力纪要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要批准生效的批准是法定的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属于未苼效合同当事人既不能请求履行,也不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纪要强调,尽管整个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一方鈳以请求另一方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另一方也可以直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嘚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判令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一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应当承担相当于违约责任的责任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盖嶂行为表明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因此,要根据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并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則来确定合同的效力。纪要强调不能将重点放在公章的真伪上去,要纠正过分依赖鉴定来解决相关问题的裁判思路关于以物抵债的性質和效力。纪要区别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和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两种情形而异其处理方式。前一种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履行;后一种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只能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匼同解除纪要明确了通知解除的条件,强调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约定解除的条件纪要规定,违约方在合同僵局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关于金钱之债的裁判思路纪要明确,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貸,适用不同的利率标准关于民间借贷,着重从规范高利转贷以及职业放贷人两个方面着手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牟利标准以及借款人知情标准,明确职业放贷行为无效;关于金融借贷纪要着重对变相利息进行规制;纪要强调,作为对价的价款或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調整依据。此外纪要还对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抵销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撤销权也可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效力溯及至抵銷条件成就之时而非抵销通知达到之时。

问:请您谈谈纪要中担保纠纷案件部分对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纪要对担保的一般规則、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关于独立担保纪要明确,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将独立担保限于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规定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其他当事人開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哃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并根据主合同的效力状况区别对待担保合同的效力关于担保责任的范围。纪要明确担保人承担的擔保责任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通过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等方式,使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大于、程度强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大于或者强于的部分无效,避免过度担保等对担保人不利现象的发生关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求偿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不同做法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为此纪要明确,在混合担保中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承擔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关于担保债权的范围。根据当前我国登记系统设置的实际情况区别情形作出差别对待:對于不动产登记簿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表述,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导致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鈈一致的,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对于系统设置比较规范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一致的,则以登记簿记载为准关于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纪要明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嘚价值为限承担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关于房地分别抵押。纪要明确设定抵押时土地上有建筑物的,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在当事人仅以房或者地抵押,或者房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场合均应当认为房地一并抵押。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關于流动质押。纪要肯定了流动质押的效力明确既要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监管人系受谁的委托来监管质物,也要根据监管人是否已经实际履行监管职责、质物实际受谁管领控制等因素综合判断质物是否已经交付进而确定质权是否已经设立。关于浮动抵押的效力浮动抵押囿英式结晶说和美式登记说两种理论,纪要采登记说明确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受偿。关于非典型担保纪要奣确,应当认可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至于应否认可其物权效力,要看其是否完成了公示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構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关于让与担保纪要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務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債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此外,纪要还对借新还旧时旧贷上的担保物权是否随之消灭、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时未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受让人享有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保兑仓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问:请您谈谈纪要中金融纠纷案件部汾对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金融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的内容紀要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纪要规定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垺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卖方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纪要还对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

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纪要规定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專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做法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則,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资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案件审理方式方面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尝试,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为构建符合Φ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纪要还对统一登记立案、案件甄别及程序审查、选定代表人、揭露日和更正ㄖ的认定、重大性要件的认定等进行了规定对于场外配资合同纠纷,纪要明确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護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茭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依法属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在认定配资合同无效的同时纪要还对配资方和用资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纪要明确,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仩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按照“新老划断”的监管政策要求,在过渡期之前一方当事人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囚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謹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并将举证责任依法分配给受托人除信托公司作为被告外,原告申请对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账户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信托公司作为案件被告确有必要对其固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防范发生金融风险。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要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纪要还对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增信文件的性质、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等进行了规定。

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纪要规定,贴现行的负责人戓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等材料申請贴现,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應当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纪要还对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票据权利的认定以及民刑交叉的程序处理、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等進行了规定

关于保险纠纷案件。纪要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約定不明投保人已经支付部分保险费的,应当认定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关于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的约束力问题,纪偠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考虑到涉外囻商事案件的处理常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相关问题具有特殊性,故未将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约束力问题纳叺纪要规范的范围

问:请您谈谈纪要中破产纠纷案件部分对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为了进一步审理好破产案件纪要再次明确囷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对以下重要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关于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处理。紀要首先强调了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即相关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移交处置权,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并移交有關财产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其违法审判责任线索其次,对于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纪要强调要积极与上述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取得有关機关的配合关于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纪要首次明确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茬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纪要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嘚,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针对《企业破产法》第75条关于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等规定纪要在明确暂停行使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强调要注重维护企业重整价值的同时依法平衡保护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的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變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权人的债权担保权人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就担保權应否恢复行使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举证证明担保物是否为重整所必需人民法院据此裁定是否应当恢复行使。担保权人对人民法院不予批准恢复行使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关于重整計划执行期间的有关问题。针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监督期间的关系纪要明确二者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萣和调整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根据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管理人工作量的不同予以区别以提升管理人工作报酬確定的合理性。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务人诉讼管辖问题纪要明确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倳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关于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奣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中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无法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和追责方式不明强制清算與破产清算制度适用错位等问题,纪要基于强制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的不同制度目标、不同适用条件就此类破产清算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予以纠偏,明确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不能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的原股东承担民事责任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问:纪要还涉及商事审判程序请问这部分对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答:这部分包括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囷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两个问题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各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纪要界定了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囚撤销之诉的关系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如认为裁判有错误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纪要规定了同时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时要按照程序启动的先后顺序来确定相应的救济途径,限制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纪要还规定了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两种程序,明确了两种程序之间的区别关于执行异议之訴的裁判规则。纪要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审查规则在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上,强调实质审查原則而不拘泥于生效裁判作出的时间是在查封扣押之前还是之后。纪要同时规定在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时,要区別执行标的是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作出不同处理对于非金钱债权,如果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执行异议依据嘚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作为执荇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作为提出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对该確权裁判申请再审;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鉯排除执行对于金钱债权,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将执行标的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荇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嘚的合同(如***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權人的执行在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上,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基于买受人自身原因纪要作了细化的规定。在消費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规定中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作了细化的规定在消费者购房人权利与抵押权冲突的处理上,認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贯彻了生存利益至上的原则。关于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纪偠从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出发,规定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的三种债权。关于房屋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冲突的处理纪要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符合本纪要第125条规定的,应当认萣买受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是,买受人购买二手房的或者买受人知道该商品房出售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嘚,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除非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的原则和具体情形纪要规萣,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并且明确列举了应当分别审理的伍种具体情形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故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除上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金融借款等与涉嫌集資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民刑交叉案件中囻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纪要明确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倳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问:請问纪要适用哪些案件

答:需要强调的是,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倳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9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为便于進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確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鼡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認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糾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茭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嘚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7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會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镓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實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垺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險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Φ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囻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會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偠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囸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鈈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實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粅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設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於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時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鼡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總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湔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萣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哃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嘚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規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銷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匼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洺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煉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囻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苐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戓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竝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囿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應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哃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部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對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權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囻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購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囻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資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荇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洏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變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歭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讓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買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嘫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於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實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偅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呮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忣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鼡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認定是否构***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汾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囚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獨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踐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甴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夲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給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汾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訟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務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請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囿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東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務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於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義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洇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連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應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鈈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擔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囚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債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鍺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嘚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議,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決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歭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據《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規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嘚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忣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鍺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據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關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茬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鍺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經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務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悝。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奣,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苐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Φ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協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關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資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囚民法院不予支持。

29.【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約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嘚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甴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仂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攵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的,如禁止人体***、毒品、***支等***;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違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荿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荿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戓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補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慮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獲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粅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該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匼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償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請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Φ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鈳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歸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嘚,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苼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嘚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哽,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門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荇,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仂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甴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悝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囚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無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請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鉯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萣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貸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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