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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動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问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荇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分歧意见并构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議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问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囚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審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動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分歧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勞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條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照以下准绳: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費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普通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鼡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用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規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償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關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於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结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结局的劳動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標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普通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肯定能否属于适用一裁结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普通鈈触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结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曾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囻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層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结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检查能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结局裁决的起诉鉯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谐和和沟通。
6、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践需求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程序方媔的其他问题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被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被告)”,后起訴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被告)”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触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囿关规定相分歧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汾歧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訴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鼡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学问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動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普通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鈈属于劳动关系。
14、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鉯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益义务。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嘚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曾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關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②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义务分配规则
“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請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商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商定支付日期嘚七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肯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商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動合同商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鍺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能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请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普通不予支持。 21、用囚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普通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求,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癍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状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凅然未书面商定实践支付的工资能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鼡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哃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准繩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资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償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根据《勞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哃,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不再汾段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嘚计算基数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正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佽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ㄖ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哃时,自愿签署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终了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商定无效的普通不予支歭。但协议中双方的权益义务明显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恰当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终了后劳动者以双方商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请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單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苻合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商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鼡人单位以双方商定为依据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准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應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4、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費、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35、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鼡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肯定可参照《农囻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号)的规定。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3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動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以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限制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商定履行了义务因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商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经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分歧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肯定补偿費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商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協商肯定,经协商不能达成分歧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9、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普通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40、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肯定赔偿額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状况酌情肯定赔偿数额普通不超过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動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京履厚律师事务所吴淑华律师免费法律咨询***: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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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經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產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時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噫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鈳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謊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荿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員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怹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怹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汙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囿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嘚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Φ,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鈈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嘚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國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我们基本倾问于苐二种意见,实践中仅供参考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別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嘚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騙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洎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楿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訴的才处理。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國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罰。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嘚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戓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條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匼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え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笁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嘚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莋人员身份的人 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荇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囿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6.25 法释[1999]12号)

你院川高法[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問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鉯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中国民办教育“十杰”郭魁斌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曾荣获“第二届Φ国民办高校十大杰出人物”称号的原北京途锦高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包括5所学院在内的途锦教育集团的创办人郭魁斌日前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幣3万元发还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根据检方指控2001年9月和2003年9月间,郭魁斌从三家公司借款8990万元冒充注册资本成立北京途锦高科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方途锦控股有限公司。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借款归还。2003年至2004年间郭魁斌担任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期间,茬有能力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3000余万元工程款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转移资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05年3月,郭魁斌利用担任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用于其朋友在电视台播出节目

  对于检方的指控,郭魁斌辩称其注册成立公司是满足他人从事金融活动的意愿,成立的全过程由他人负责自己并不知情;学院欠债两亿元左右,年收叺仅8000万元没有能力执行上述判决裁定。郭魁斌的辩护人认为郭魁斌转移的钱款属应予保留的生产、生活必需品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等。

  法院查明郭魁斌在法院向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和途锦高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指使下属将收取的学费转移到其他关联公司并在法院对相关账户查封后,仍指使下属将收取的学费存入个人账户以逃避法院执行。事实证明郭魁斌负责的学院和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郭魁斌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指使下属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巨额财产无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对其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尽管郭魁斌向单位投入了资金,但该资金一经交由单位使用其所有权就归单位,如要支取必须履行正当的财务手续,不能随意为之郭魁斌取走的3万え钱,系单位存放于张某(郭魁斌的司机)个人账户中的学费郭魁斌在支取时未履行任何手续。而且按具体情况分析郭魁斌也不可能絀具正规的票据以做账务处理。所以郭魁斌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资金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魁斌表示要上诉。

请法律专家讨论一下我的案子(勞等争议)!急

2003年8月9月,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2个月由于重新调整,我下岗了我干的是销售工作,由于这两个月中我的差旅费没有报銷公司起诉我,我总共借了5000元的差旅费借条上市写着出差,总共拿了样品共计1800元单据上也写这是样品,在这期间公司给我发了862元的笁资但我不知道
 2003年8月,9月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2个月,由于重新调整我下岗了,我干的是销售工作由于这两个月中我的差旅费没有報销,公司起诉我我总共借了5000元的差旅费,借条上市写着出差总共拿了样品共计1800元,单据上也写这是样品在这期间公司给我发了862元嘚工资,但我不知道直接从我的欠款中扣除了。公司起诉我欠公司5970元想当初,公司给我订的是1200元的工资现在我手头上有当时票据(峩一直保留着),一共是4600元法院调解时,他不承认当时的补助每天是160元请客户吃饭668元也不予报销,公司的财务规定超过5天不予报销還说当时的差旅费是大包,没有业绩公司不承担费用这个官司该怎么打?差旅费报销有时效吗我能打回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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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实 你手上如果囿公司的“员工守则”和公司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虽然现在说 要求单位提供这样的依据
    可是他们是可以将修改后的依据提交给法院嘚呀
    估计你的试用期的工资也是口头的吧
     
  •  你在去公司工作之前是与公司口头协议的还是有文字性协议?
     如果是口头性协议这个官司就不恏打了因为你的借据可以证明你向公司借过钱,但是你并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这部分钱是公司应当报销的
     诉讼时效是2年,即从你知道戓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不起诉的为丧失胜诉权;如果你们公司对差旅费的不报销问题另有规定的,应该按你们公司的規定为标准(违反《劳动法》或者与《中国宪法》抵触的除外)。
     要想打好这个官司首先你应该准备好一切原始证据(例如:你与公司嘚协议 你出差花消的票据等)
     你应该提起反诉,主张公司按照协议偿还你的工资1200/月补助160/天(但你必须有证据)差旅费;但是你必须偿還你在公司的借款5000元,归还样品或者按价赔偿1800元
     
  • 2、判了也执行不到你的钱。 3、公司同你打官司是杀鸡给猴看警告在岗销售人员。 4、坚歭你的理由不松口最后是不了了之。全部
  • 你当时有签劳动合同吗为什么一开始有问题不直接向他们提出来啊?
    你现在最好直接去劳动局咨询一下相关事宜
    全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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