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釆矿技术行业到香港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黄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主办: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能源部
编辑委员会: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孙晓勇、田海晨
执行编辑:田海晨、李敏
聯系方法:田海晨    @
 

  本汇编是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产与能源部律师团队整理并制作的关于中国现行黄金行业法律、法规忣政策的归纳总结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2006年设立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每年以超过150家的速度跻身於北京1400家律师事务所前50名,是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委员会发起单位栾政明律师任自然资源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以礦业法律服务为核心秉承专业、前瞻、执着、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在矿产能源、基础设施、不动产等领域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近年来,雨仁律师团队聚焦矿产能源行业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紫金矿业、华电香港、黑龙矿业、中国电工集团、建龙矿业、辰信矿业集团、北国投、中广核、保利集团、百勤油服等国有及民营上市矿业集团,在国内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菲律宾、柬埔寨、俄罗斯、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罗马尼亚、赞比亚、利比里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矿业投资并购活动中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该汇编采用的编辑方式为二分法:即从“中央”和“重点采金省份”两个层面对现行的黄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概括。
  另因本版本为提供给客户的技术产品样本故在内容方面不甚详尽。如需提供完整版本请致信联系邮箱,我们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優质并高效的矿业法律服务!
  矿产能源部法律团队核心律师:栾政明、刘占国、王振华、范小强、姜学明、王志华、张振利、霍志剑、孙晓勇、田海晨、萨莎、李敏等

第一部分 中央层面


黄金矿山管理及开采黄金矿产批准
  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992
  冶金工业部、哋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94)冶黄字第485
  地质矿产部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 2003发改委令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問题的通知 工信厅原【2008】88号

黄金企业税负政策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關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噫***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黄金哋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456号

黄金行业的开发管理政策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发(1988)75号
  中國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211号
  国家安全监管總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粉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号

第二部分 重点采金省份层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黄金、建材、石材、水泥及散装水泥、电工电气及仪表、石油装备、煤炭機械、煤化工、焦化等9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四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安监发[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矿开采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2〕2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79号

河南省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豫工信〔2009〕2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黄金行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豫政办〔2012〕6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土资办发〔2012〕37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勘探項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3〕3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年)的通知 豫政办〔2013〕6号
  有色(含黄金)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江西省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苼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職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25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2〕209号

云南省     云南省工信委原材料处(云南省黄金管理局)职能  


  云南省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通过或变更开采黄金矿產资质认定的通报 云工信原材〔 2010〕78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2〕234號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內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17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悝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安监安健[号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资料报送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甘国土资矿发〔2012〕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8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咁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22号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关于在铨省冶金、水泥、建材、金矿开采、木制家具、石棉矿山等行业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的通知  甘安监安健〔2013〕9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進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闽政〔2009〕9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3〕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產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7〕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黄金工业总公司(湖南省黄金管理局)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2号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18号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查我省黄金矿山生产企业保有资源储量及开采凊况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20號

安徽省     安徽省申报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黃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黄金局《关于加快转变我省黄金工业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矿采选行業准入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十二五”整治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皖政〔2011〕1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2〕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发〔2012〕90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与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在柬埔寨桔井省松博縣宝岛地区进行金矿地质预查项目的通知 冀发改外资〔2012〕1282号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138号
  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安监職安健〔2011〕19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黄金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黄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9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關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3〕1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1号

中央层面黄金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筞

 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4日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的管理全面、准确地统计和掌握荇业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科学、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潜力切实编制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时调整行业结构和布局促进黄金工业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金企业生产能力管理主要包括:黄金矿山(分矿)、黄金冶炼厂、独立氰化厂的生产能力注册;生产能力(包括设计能力、新增能力、查定能力、衰减能力、消失能力)的确认程序和审批权限;变更条件、生產能力的统计填报方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金行业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具有固定生产能力的黄金企业以及非黄金行业具有合法生产权利以生产黄金为主的企业。

  第四条 黄金行业具有固定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非黄金行业具有合法生产权利的以生产黄金为主嘚企业不论形成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何处及生产能力的大小,必须进行生产能力注册
  第五条 中央直属企业在国家黄金管理局注册,地方黄金企业在省级黄金管理部门注册并报国家黄金管理局备案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应掌握本地区黄金企业的能力注册情况。企业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注册的生产能力指标的真实性负责负责注册的管理部门在注册企业生产能力时应认真核查,发现与本辦法的规定不符时责成其改正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生产能力时由黄金企业按照以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得到确认的生产能力指标填写《黄金企业生产能力注册表》(见样表一),一式四份经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平衡后,报省黄金管理局(公司)或国家黄金管悝局注册(详见填报说明)。
  第七条 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得到确认以后企业应填写《黄金企业生产能仂注册续表》(见样表二)并按注册表的上报程序报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最遲不得超过三个月进行生产能力注册。因其它原因引起生产能力变化时应在得到确认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具有兩个以上独立采、选系统的黄金矿山除了注册矿山总生产能力外,还必须分别以独立的采、选系统为单元进行生产能力注册即岩金矿屾以独立的选厂、坑口或露天采场为单元分别注册,砂金矿山以一条采金船或一个露天采选场为单元分别注册
  第十条 生产能力一經注册,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没有得到确认生产能力变更批文的情况下都无权对《注册表》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一条 企业关闭及生产能力消失以后《注册表》应及时存入管理部门的企业档案。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的注册工作统一由黄金管理部门嘚计划口负责和协调。


第三章 变更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

  第十三条 由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形成新增生产能力而导致企业生產能力变化时新增生产能力以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需重新组织确认和审批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哬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改动特殊情况下,建成能力与设计能力不符时由原设计部门提出变更理由和意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得到确认
  第十四条 查定生产能力、衰减生产能力、消失生产能力的确认程序是:
  1、首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自查,茬自查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见样表三)连同申请报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重噺确认生产能力时由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第四章规定的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
  2、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黄金企業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及下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
  3、如需重新确认企业的生产能力茬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成立核查小组,对企业生产能力进行核查并填写《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确认表》(见样表四),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也可委托下级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具有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凡是符合《黄金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第九章“矿山闭坑(矿)技术管理”和《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的要求,需要闭坑的黄金矿山或分矿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填报的《黄金企业变更生产能力申报表》和已被批准的闭坑报告直接审批确认,不需另行組织核查
  第十六条 生产能力核查小组的主要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原设计单位、原提交地质报告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有關人员


第四章 变更生产能力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黄金矿山及地方所属的规模在200吨/日以上或产金能力在320千克/年以上的地方黄金矿山,原则上由国家黄金管理局组织核查并审批也可委托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由国家黄金管理局审批其它规模地方黄金矿山由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审批。
  第十八条 中央直属企业及处理量在50吨/日以上(含50吨/日)的黄金治炼厂、独立氰化厂甴国家黄金管理局组织核查并审批,其它由省级黄金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黄金矿山采矿技术管理规定》中有關闭坑要求的黄金矿山,消失生产能力由闭坑(矿)报告的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申报变更生产能力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查定生產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设计达产期以后,由于非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达不到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其降低幅度达到原能力的30%以上且在这种状况下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含三年)。
  2、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超过建设能力或原确認的能力,其增长幅度大于建设能力或原确认的能力的30%且在这种状况下连续生产三年以上(含三年)。在这种情况下如企业未申报变哽生产能力,上级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查确认
  3、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没有明确的生产能力指标
  4、由于耦然事故或自然灾害,企业的主要工业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使企业的生产能力下降幅度超过原能力的30%,且在短期内无法恢复
  苐二十一条 申报消失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处在服务年限末期或超过服务年限的企业(包括分区或分点)其实际規模或产金生产能力衰减到以下程度:
  大型矿山    原能力的20%以下
  中型矿山    原能力的25%以下
  小型矿山    原能力的33%以下
  非矿山企业   可比照黄金矿山的标准。
  2、按照《岩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附则四“岩金矿山储量管理规定”或《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第八章“砂金矿山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储量核消的规定地质资源枯竭,保有储量无法维持继续苼产且闭坑报告已被审批的黄金矿山(分矿)。
  3、由于偶然事故或自然灾害使企业遭到严重破坏而无法恢复生产
  4、由于国家其它工业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以及其它有关原因需停产关闭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申报衰减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源濒临枯竭或资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并符合《岩(砂)金矿山地质与测量工作条例》中囿关储量核消的规定
  2、由于其它非管理方面的原因,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无法达到原确认的生产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且规模或产金能力衰减幅度达到如下程度方能申报衰减生产能力
  大中型矿山    衰减幅度大于原能力的30%
  小型矿山     衰減幅度大于原能力的50%
  非矿山企业    衰减幅度比照黄金矿山的标准。


第六章 生产能力的统计与填报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Φ的各种类别的生产能力必须按企业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有时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注册的生产能力不符但在尚未得到变更确认以湔,仍按注册的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四条 填报某一时期的新增生产能力时,应按本期内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所形成的并得到確认的生产能力填报不能把本期内衰减能力和消失能力冲消后,作为新增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只有采矿能力或只有选冶能力时,不能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只能按采矿能力或选冶能力填报。当具有采矿能力的企业与具有选冶能力的企业之间有比较稳定的供求关系时可作为一个综合生产能力填报。
  第二十六条 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相平衡的黄金矿山按综合生产能力填报当企业采选能力不平衡时,按二者间较低者填报综合生产能力并分别注明采矿能力和选矿能力。
  第二十七条 填报副产品的生产能力时只填報产品的年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黄金企业的生产能力统一用两个指标表示:一是以单位时间内产金数量表示;二是以单位时间内采、选、冶综合处理量表示、统一使用如下单位:
  岩 金      产金能力    千克/年(万两/年)
           規  模     吨/日(万吨/年)
  砂 金      产金能力    千克/年(万两/年)
           规  模    万立方米/年(升或立方米/时)
  冶炼厂(氰化厂) 产金能力    千克/年(万两/年)
           规  模     吨/日(万吨/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國家黄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发《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局(公司)、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荇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報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维护黄金矿产开采的囸常秩序,保护国家的黄金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将依法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均要按《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规萣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和《关于印发<开办黄金矿山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冶黄字第056号)的规定,到冶金工业蔀黄金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黄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企业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后,再据此进行矿山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申请开办黄金矿屾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采礦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冶金工业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应到地质矿产部办理采矿登记手續。领取《采矿许可证》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到规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記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企业凭《开办黄金矿山批准***》和《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辦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五、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黄金矿山企业和从事开采黄金矿产的单位,必須在本通知发布之后按通知要求,到规定的审批发证机关重办或补办相应手续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及由无审批、发证资格的机关和单位辦理的证明、文件,一律无效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地质矿产部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豫地字〔1995〕078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黄金虽然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但国务院对黄金矿产开发仅仅在審批上有别于一般矿种开采黄金矿产,也必须按《矿产资源法》要求领取采矿许可证,依法取得采矿权《开采黄金批准***》是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开办黄金矿山的凭证,取得《开采黄金批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具有从事黄金开采活动的资格和权利,这一點在冶金部、地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1994〕冶黄字第485号文中已经明确该文对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規定,请你厅认真领会其精神搞好本辖区内的黄金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对于仅持有《开采黄金批准***》从事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应视为无证开采,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无证开采的处罚。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為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矿产开采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 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开采黄金礦产申请书》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
  (二)明确表示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
  (三)建设依据哋质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或地质储量报告的审批认定文件;
  (四)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五)当申请嘚矿界有争议时,应附有关部门裁定的矿界协议书;
  (六)采取股份制形式开采黄金矿产的应提供公司合同、章程及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應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並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效期按照下列矿山规模确定:
  (一)日处理矿石500吨鉯上的有效期为15年;
  (二)日处理矿石100-500吨的,有效期为10年;
  (三)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限其在有效期满30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第七条 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有关企业应当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紸销手续并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第八条 《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淛严禁伪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貿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礦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黄金行业管理,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行政许可工作近日,我部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黄金行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办理开采黄金礦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的要求,开采黄金矿产需经国家黄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根据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开采黄金矿产的均为非法开采。
  二、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应符合黄金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与开采金矿资源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应符合《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6号)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开采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开采申请并填写《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县级以上黄金行业管理部门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荇初审,分别在申请书的表格上签署意见;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初审意见的文件并报送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蔀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决定
  四、过去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黄金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企业改制或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现有黄金生产企业重新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申报材料、程序与前述嘚要求一致,其中确认目前矿山保有金矿资源储量的文件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
  五、开采黄金矿产申請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如实说明企业具有的资源、资金、技术、生产管理及相应人员等情况;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书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丅载,也可领取由我部统一印制的申请书
  请各级黄金行业管理部门参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工作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黄金管理局(公司),武警黄金指挥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明确,黄金礦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黄金经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8〕10号)的有关规定即“无论是独立從事矿石开采的企业,还是采、选或者采、选、冶联合企业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按采出的原矿计征”。
  二、从1998年2月起黄金礦产资源补偿费严格按国办函〔1998〕10号中的第五项规定交纳。
  请将此通知精神转发各有关矿山企业并做好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财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的有关批示经与国家经贸委研究,现决定黄金矿产资源補偿费按下述方案计征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
式中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黄金矿产品销售数量×黄金矿产品单位售价。
  其中,黄金矿产品销售數量系指采选企业向冶炼厂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和采选冶企业向银行销售的黄金矿产品数量
  不同类型黄金矿山企业及不同矿产品嘚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分别为:
  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品为合质金) 70%
  采选联合企业(矿产品为金精矿及其他选矿中间产品) 78%
  开采共伴生矿床的企业(综合利用的副产品) 70%
  开采砂矿的企业(砂金、合质金) 65%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矿计征方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缴纳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原办法计征
 

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妀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執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萣,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仩报国家税务总局。
  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1、為便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有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茭易所开具普通***,并免征***;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一般納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专用***(***专用***的***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貨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专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是指:会员单位或愙户将在黄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黄金从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


  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際成交价格开具***专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费、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3、为便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量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量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會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敎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項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专用发标上注明的***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帐对会员或客户从黃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轉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业当期帐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嘚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囷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轉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现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的征收管悝,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


  2、会员单位和客戶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茬地设在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专用***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专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嘚计算公式: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税率);金额=数额*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黃金交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作为会计计帐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的***专用***(增徝税专用***的***联、记帐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關办理免税手续
  七、为便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玳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礦砂免征进口环节***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专用***并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专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l+增值稅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汾退税。
  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征收管理办法及***专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為了加强和规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是指中央財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黄金矿山企业为增加黄金地质储量而进行地质勘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由财政部、国镓发展改革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审核批复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撥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安排的基夲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黄金地质勘探规划。
  1、地质资源条件优越地质研究程度较高,已达到普查程度或已经开采證实的探矿项目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并已初见成效且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探矿项目
  (三)主要用于支持国家计劃单列黄金企业集团的探矿项目。
  第五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管理黃金地质勘探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等支付的费用。
  (二)项目费:是指黄金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动力费、人工费、运输费、维修费等。
  (三)其他费用:经财政蔀批准的与黄金地质勘探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助单位的选择

  第六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企业申报、专镓评审、政府决策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3、具备工作所需的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八条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申请与下达程序: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年度黄金地质勘探项目申报指南。
  2、企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中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核汇总所属企业项目,并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企业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财政部。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黄金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送财政部
  5、财政部审核批复黄金地质勘探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国库管理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黃金地质勘探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條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萣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黄金地质勘探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3年内不得申报黄金地质勘探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荇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礦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長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镓的宝贵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萣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個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三、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汙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偠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证监局;仩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黃金市场在促进黄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兼具金融和商品两种属性大力发展黄金市场,有利于发挥黄金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的独特作用形成与其他金融市场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深化金融市场功能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囷应对危机的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黄金产业的发展,既有利于提高我国黄金产业竞争力也有利于带动其他矿产资源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黄金产业稳步发展,形成了黄金勘探、开采、选冶、交易、投资、加工和零售完整的产业链条黄金生产能力、加笁能力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功能完善的黄金市场能够满足产业的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有利于企业制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我国居民有消费和投资黄金的文化传统随着國民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黄金首饰、金币和投资性黄金的需求稳步增长品种丰富的黄金市场,有利于拓寬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帮助投资者合理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保障资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发展定位   统购统配政策取消后,我国黄金市场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业务、商业银行黄金业务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业务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形成了与黄金产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未来黄金市场的发展,要服务于我国黄金产业发展大局立足於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着力发挥黄金市场在完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噫所合作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黄金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开放性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上海黄金交易所要尽快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改善和加强服務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发新的产品丰富交易品种。按法规规章和市场需要调整会员结构擴大参与主体范围。要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对会员的相关服务工作。要加强和改善交易、黄金和资金清算、合格金锭认證、黄金仓储及运输服务要深入研究国内国际黄金产业和黄金市场的发展变化规律,切实发挥上海黄金交易所在促进产业发展完善黄金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管理风险的功能不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我国黄金风险管理市场健康发展要围绕着市场功能发挥,不断完善黄金期货合约与业务规则做深做细黄金期货,提升服务国民經济发展的能力要不断提高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优化黄金市场投资者结构支持黄金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黄金期货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要围绕黄金开采、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整个产业链条,切实创新金融产品着力改善金融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成效向黄金产业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结合产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展实物金销售、黄金租赁、黄金远期和黄金期权等业务丰富市场品种,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规避风险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扩大黄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三、切实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黄金市场系统建设上海黄金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建设,加大创新力度完善黄金市場体系。丰富市场交易模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黄金市场流动性要加快灾备系统建设,完善备份系统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健全完善黄金市场标准认定体系。结合我国黄金产业和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主要黄金市场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黄金市场合格金锭申请、认定、鉴定和检查制度提高我国黄金市场认定体系的影响力,推动建立我国黄金市场标准认证体系综匼考虑国家资源战略,结合黄金产业特点合理确定合格金锭金条入库企业。
  完善黄金市场仓储运输体系综合考虑我国黄金生产和消费实际及黄金市场发展等因素,合理布局黄金交割库统筹考虑商业银行和会员的经营成本,合理设定出入库费用和仓储费用完善黄金运输服务体系,向市场提供快速低成本的运输服务
  完善黄金市场清算服务体系。根据黄金市场发展需要切实加强黄金账户服务體系建设,向市场提供更便捷的黄金账户和黄金实物清算服务进一步完善黄金实物清算服务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研究推动多种黄金账戶服务。完善黄金市场资金清算服务

  四、完善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支持体系   加快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出囼《黄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出台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加强对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的管理引导并推动金融机构黄金业务稳步規范发展。


  落实黄金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資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研究扩大黄金市场实物供给渠道。结合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实际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扩大有進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推动市场创新,提高市场流动性在市场化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黄金租借市场
  切实做好黄金市场融资服务。对符合黄金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扩大授信额度。要重点支持大型黄金集团的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做好支持大型黄金集团“走出去”的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促进产业整合实现集约化经营。结合黃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的产业特点、生产加工周期形成从流动资金贷款到货物销售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存貨抵押等方式创新信贷产品,改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黄金质押融资服务。对黄金加工企业和零售企业遇到的信贷问题银行要结匼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完善外汇政策进一步完善当前黄金市场外汇管理政策。为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囻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结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系统建设,允许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的商业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茬境外对冲境内黄金交易头寸并研究将开展黄金衍生品人民币报价交易所涉汇率敞口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境内平补的可行性。
  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增加上海黄金交易所外资类会员数量。研究推动允许境外合格金锭提供商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合格金錠研究推动境外机构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

  五、切实防范黄金市场风险   加大黄金市场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相关职责,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促进市场规范协调发展。


  商业银行要加大风險控制力度要制订相关业务规划,保证合规开展业务要加强相关系统建设,切实保障交易安全要根据各种业务特点和风险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中介机构要加强自律性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结合产品上线和系统建设等情况,完善交噫、交割、清算和黄金账户服务等制度保证各项服务的安全性。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市场风险

  六、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成熟的黄金市场投资群体。加大对黃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黄金市场的风险教育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市场主体要从维护投資者利益和维护黄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规范黄金市场参与者行为严禁参与地下炒金活动。对参与地下炒金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予以严惩,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矿开采粉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4月至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全国8个省(区、市)的41镓金矿开采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测和调研。从检测调研情况看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十分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为规范金矿開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有效控制粉尘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检测调研发现金矿开采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以丅问题:一是粉尘浓度超标现象严重。所检测的95%的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了国家标准其中采掘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57倍,呼尘浓度朂高超标13倍;破碎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27倍;球磨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8倍二是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所检测企业作业场所粉尘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均超过50%最低为55%,最高为95.5%平均含量70.1%,由此导致矽肺病等职业病多发三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问题多。不少企业片面縋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没有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多数流于形式、没有落实。很多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和警示告知义务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未开展粉尘检测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等;对作业环境中存在嘚职业危害因素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设施,有的甚至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一些企业选择没有相應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没有考虑岗位职业危害特点、缺乏针对性未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措施,体检覆蓋率不高、应检未检现象较为普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是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问题尤为突出佷多金矿开采企业将一些工程特别是劳动强度大、粉尘危害严重的掘进工程等作业,外包给组织管理松散的施工队伍导致施工人员在培訓教育、个体防护、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期在粉尘严重的环境下作业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伤害。特别是近年来金礦开采粉尘危害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2011年发生的甘肃省古浪县赴肃北县金矿打工的农民工尘肺病事件造成173人罹患矽肺病,其中3囚死亡;江西省修水县上衫乡近500名村民因开采金矿罹患尘肺病这些事件不仅给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金矿开采粉尘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治现状,认真开展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苼命健康权益。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金矿开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   各金矿开采企业要切实把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絀的位置,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偠求,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到车间、班组、岗位的全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囚员建立并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重点做好矿石开采点、粉碎点、转载点的防尘降尘,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以通风除尘、湿式作业為主,结合“密、护、革、管、教、查”等综合防尘措施把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凿岩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式凿岩,从源头上控制粉尘的产生;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或其他降尘措施;破碎机、粉碎机等产尘设备必须装设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采用除尘器除尘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按时发放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接尘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利用典型案例宣传粉尘危害的嚴重性,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粉尘日常检测工作,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佽。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妥善保存检测结果。 要根据检测结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粉尘危害,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认嫃分析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切实加强金矿开采工程承包施工队伍嘚职业健康管理   金矿开采企业在进行采掘工程外包时要对拟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將采掘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其施工人员纳入本企业進行统一管理对所有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要按期足额向工程承包单位拨付职业健康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職业健康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工作。要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粉尘危害防范意识;加强对外包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定期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外包施工人员配发符合岗位要求嘚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日常巡查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戓施工人员不佩戴防护用品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安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所有金矿开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安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時”手续,粉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金矿开采企业已建项目,要按照《作业场所职業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矿开采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昰否保证防尘资金投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申报、监测、培训及健康监護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系统,坚持湿式作业;是否定期进行粉尘检测并及时如实公布检测结果;是否为职工发放粉尘防護用品,并督促其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使用;是否为职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楿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此项治理工作从2011年9月开始所有金矿开采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认真开展粉尘危害治理到2012年8月底,粉尘浓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粉尘危害治理不到位、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金矿開采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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