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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戒律牧师装备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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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戒律牧师的属性,我的智力1780,法伤2280,急速710+,暴击27%,...法伤低要看你的装备宝石的插法了。法伤是低了,JLM主要属性是法伤,智力,...
zhidao.178.com/question/7cede997ade585b3e99481e59b… 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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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魔兽世界3.35版本中,神圣牧师和戒律牧师都有他们长处。本文将针对神圣和戒律...戒律牧师的装备属性应当优先暴击和加速。为了凑暴击属性,戒律牧师的头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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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到80 戒律牧师和神圣牧师带加什么的装备(白字、绿字)?堆什么属性?...装备属性:精神1100+,这是保证你有足够战斗续航的有效手段。法强越高越好,...
zhidao.baidu.com/question/264789169.html 2011-05-10
3.35戒律牧pvp属性,魔兽世界副本掉落-提供最新最新官方下载-最详细的魔兽世界...“自到了北大校门外3.35牧师pvp装备气也就算了,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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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篇:天赋:戒律牧师基础属性 法术能量:...在高等级的装备的基础上,你可以根本不需要五秒回蓝和精神。律牧在副本中的定位 打心里对自己说,戒律不是治疗坦的天赋...
hi.games.sina.com.cn/games/wowtg/show.php?id=5739 2011-04-20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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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文章浏览(2010)足法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0-11-30 10:38:01 浏览量:52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足法民初字第
号 原告
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兰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
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
岁(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
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军独任审判,于
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兰某,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叶某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陈某驾驶渝
普通货车,从大足县雍溪镇往万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龙铜路
处,与原告刘某驾驶电瓶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某重伤。
大足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全责。陈某的车辆挂靠于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该车投保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仅支付了
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了
元医疗费。原告被评定为
级伤残。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未支付其它应赔偿的款项,现起诉要求被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311188.34
元,并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原告损失计算的标准及项目有异议,原告系农村人员,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原告损失计算的标准及项目有异议,原告系农村人员,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费用,对其要求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相关费用的请求因其证据不充分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要求法院判决时考虑。同时陈述其已对伤者支付了
元医疗费。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被告陈某驾驶渝
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大足县雍溪镇往万古镇方向行驶,行使至龙铜路
处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重伤,两车损坏的的交通事故。
大足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为:陈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刘某无违法行为。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陈某所有的车辆渝
货车挂靠于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该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
事故发生后
原告刘某从
于大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天,共花去医疗费
133107.5
元,被告方已支付医疗费
其中陈某支付
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
。原告刘某伤势经医生诊断为:
、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
、右侧额叶脑内血肿;
、脑挫裂伤;
、右眼睑挫裂伤。出院医嘱:院外休息治疗一周。
原告伤情经重庆市大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
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需续医费
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对原告刘某伤残等级、续医费及护理依赖等事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
、刘某颅脑损伤致左侧偏瘫,左下肢肌力
(七)级伤残。
、刘某颅骨缺损为
(十)级伤残。
、刘某抗瘢痕治疗约需人民币
元(叁仟元)。
、刘某需部分护理依赖一年。为此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花去鉴定费
原告刘某兄弟共有
人,家庭有被扶养人母亲覃某,
出生,现年
岁。刘某从
年起至受伤前一直在大足县某镇从事人力三轮车工作,并租房居住在大足县某镇某街。
同时查明被告陈某的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
现原告刘某起诉来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续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311188.34
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入院证、病历、住院医药费收据、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费***及家庭成员***明、租房合同、大足县某镇城管***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并经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为渝
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投保期限内发生事故,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受伤后产生费用双方确认为:医疗费
133107.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护理费
元(其中住院期间
元、部分护理依赖一年为
元)、误工费
元、交通费
元、续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刘某本系农村居民,其向本院所提供证据租房合同以及万古镇城管***明真实有效,足以认定其长期连续在城镇居住生活,有固定生活来源,因此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相关费用即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其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
117817.6
元、被扶养人覃某生活费为
11424.65
元,上述共计
282089.75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本案损失为医疗费
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为
元;上述合计为
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扣除已支付
元,还应赔偿
元。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共
162089.75
元,该款应扣除被告陈某支付部分
元,由被告陈某赔偿
133389.75
元,被告陈某所有的车辆渝
货车挂靠于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刘某损失
二、原告刘某医疗等费
133389.75
元由被告陈某赔偿,对被告陈某所应赔偿部分由被告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对上述款项予以赔偿。
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元,减半收取
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元,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员周学军
二O一O年
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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